maccc wrote:我記得有人說找警察也...(恕刪) 意思是說得叫軍隊才行囉?雖然很不願意承認,但看那些人的態度,除非法國人真的來台灣告,否則等鋒頭過去了,那些人會更囂張,因為即使事情鬧到全國皆知,還是沒有人能拿他們有辦法,說不定郭GUGU還會成為他們心目中的英雄,繼續陪著郭GUGU拿尺四守護墾丁。PS:法國跟台灣雖然沒有邦交,但應該有非官方辦事處吧,怎麼沒有協助處理呢?
請他備案吧 我很高興他們最好站出來告我我巴不得事件越鬧越大,最好讓我當面看到他們是何方神聖。看要告甚麼 01網友又不是沒被告過,好像罰金才300~900?看他要看哪一條?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