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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老闆 鹹酥雞 大份 小辣 九層塔多點

在一灌汽水

阿 不要維大力黑=3= 也不要啥義大利

加油阿 開板大
一定要讓維大力知道鄉民不是好惹的
拒喝維大力並且把這件事傳出去,讓大家知道維大力有多可惡

關鍵字:維大力 螞蟻
支持Jerry兄


字數湊齊:
[轉貼]成語詞典
【名稱】:狗急跳牆
【拼音】:gǒu jí tiào qiáng
【釋義】:比喻壞人在走投無路時豁出去,不顧一切地搗亂。
【出處】:《敦煌變文集·燕子賦》:“人急燒香,狗急驀牆。”
這算本世紀最誇張的新聞了~~

沒道歉就算了..

還提告...... 有一套~
工作很難找... 我只想在高雄作個環工的工作都找不到! ~ 悶!!
太好笑了,竟然還提告毀謗,笑死人了,懂不懂法律阿。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建議樓主,請反擊,一樣控告對方加重毀謗,出庭時不用獅子大開口,就要求對方在電視上公開道歉+各大報半版道歉廣告就好。

若記者願意出面,還可多一條恐嚇罪。
SAY SORRY很難?強壓事件比較OK?
社會價值變了...
各位老闆,又是學習的機會到了~
計畫永遠趕不上變化 變化成為他人的閒話 不如把話掛在牆壁上 這樣就不會又有變卦
jerry3410 wrote:
<4/6更新&...(恕刪)


哇...怎麼變成這樣子....太誇張了...

樓主....我也來給你加油..!!
大家好 ! 我是柴犬~骨子裡是博美
jerry3410 wrote:
<4/6更新&...(恕刪)


原來這公司是這樣對待消費者的
很好
我一定會大力宣傳, 讓親朋好友都不喝~
這種公司就是吃定了我們台灣對於食品消費的罰則太薄弱了!!

這種公司大家要睜大眼睛,以後買相關產品別拿錯了,不然吃壞肚子事小倒楣還要被告毀謗


支持樓主跟這樣的公司槓到底~沒律師費我也捐錢讓你打官司
這麼大這麼有名的公司用這樣的方式對待消費者
商譽是他們自己搞壞的
支持樓主,從此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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