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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fslkyys wrote:
學校的澄清聲明:ht...(恕刪)


警察局應該都有監視錄影帶吧!!!
請他們調出來看當初女學生是怎樣要求的不就知道了~~~
最好人家給你紅包你還能跟她說要包多少
人家只是說要給你紅包
你還跟人家說要6000
還表示依法索取3成
自打嘴巴

沒錢搞什麼動保社
誰知道有沒有什麼社團活動去吃吃喝喝
還是搞什麼社團大會
拿別人的錢捐給自己的社團
還滿有理的............

法國魚丸 wrot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XXfxQx_9u0&feature=player_embedded#!

faceless18 wrote:
我覺得是媒體病了
用輿論來欺負一個沒做錯事的女生




媒體算是有平衡報導啊
同一家媒體也刊出了一篇是另一方的說法
這兩篇報導裡面的說法差很多

venus2121 wrote:
如果是做善事捐錢.....(恕刪)


一直強調法律系畢業的是蘋果日報吧
原來念法律就是來當被加害這丫!!
難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也不為過拉!!
現在人實在是!!險惡到最高點!!
古語:人"心"本惡;果然是真的!!心應該比黑炭還黑吧!!
應該把這位口罩女!!哪裡上班家住哪裡一起挖出來!!
可能隔天就出來跪求大眾原諒了!!會不會是想出名想瘋了!!
我覺得那位小姐的最新說法有問題,
如果真是婦人主動說要包紅包,
除非婦人給的超過六千元,小姐不願意拿那麼多,
才需要強調只拿法律規定的六千元,
不然直接收下紅包就好了,
何必強調法律規定她可拿六千元吧。
怎麼看都像是婦人不願意給報酬,
或包的紅包少於六千元,
小姐才會強調她依法可拿三成六千元,
感覺邏輯前後矛盾。

胎歌的爹 wrote:
這個邏輯是不是告訴我...(恕刪)


以你的邏輯
難怪會生出胎歌
法律只是說你可以依法要求3成
但沒說你一定要去執行吧
人家養一個小孩一個月的生活費被你拿走
你忍心嗎???
法律也是有講情理的
不然每條法律都寫死好了
何必設個判決的RANGE

faceless18 wrote:
要怪也是怪當初為何立這個法的吧?
himizu wrote:
民法805條: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恕刪)
很多人都誤解這「報酬請求權」的意義。

法律上賦與請求權,其實就是給了當事人一個法律保障的權利。比較一下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法律關係:

買賣: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也就是出賣人有「價金請求權」。
租賃: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也就是出租人有「租金請求權」。

拾得人請求報酬,跟出賣人請求價金、出租人請求租金,在法律上的定位是類似的,都是一種債權的請求權。

如果買受人是位「貧婦」,大家會覺得出賣人不該請求價金?如果房屋的承租人是位「貧婦」,大家會覺得出賣人不該請求租金?那為什麼拾得人要請求價金,就要受到這麼大的道德譴責?

因為大家都用感情來看這件事情,不講理(連警察也一樣)。

法律上賦與拾得人請求報酬的權利,這權利就跟賣東西的人請求付價金一樣的正當。如果拾得人是「眼中只有錢」、「沒同情心」、「 教育失敗」,那麼賣東西的人如果賣到比較窮的人,是不是也該「免收價金」,否則就成了「眼中只有錢」、「沒同情心」、「 教育失敗」?

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你的東西一旦遺失,就可以看成是已經有三成飛了;而拾得的人就相當於中了彩券,獲得了一筆相當於三成金額的獎金。如果中樂透的人不把錢捐出來,不構成道德問題的話,不放棄報酬請求權的人,應該也沒有道德的問題。

那問題出在哪裡呢?出在法律規定報酬的這個條文。顯然大家的價值判斷認為,拾得遺失物的人不該享有報酬。所以該檢討的是「要不要廢了這個條文」,而不是去譴責那個請求報酬的拾得人。

這位女法律學生大概很會讀書,以為一切依照法律走就沒錯,沒想到一失足惹得一身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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