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人家給你紅包你還能跟她說要包多少人家只是說要給你紅包你還跟人家說要6000還表示依法索取3成自打嘴巴沒錢搞什麼動保社誰知道有沒有什麼社團活動去吃吃喝喝還是搞什麼社團大會拿別人的錢捐給自己的社團還滿有理的............法國魚丸 wrote:http://www.youtube.com/watch?v=3XXfxQx_9u0&feature=player_embedded#!
原來念法律就是來當被加害這丫!!難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也不為過拉!!現在人實在是!!險惡到最高點!!古語:人"心"本惡;果然是真的!!心應該比黑炭還黑吧!!應該把這位口罩女!!哪裡上班家住哪裡一起挖出來!!可能隔天就出來跪求大眾原諒了!!會不會是想出名想瘋了!!
我覺得那位小姐的最新說法有問題,如果真是婦人主動說要包紅包,除非婦人給的超過六千元,小姐不願意拿那麼多,才需要強調只拿法律規定的六千元,不然直接收下紅包就好了,何必強調法律規定她可拿六千元吧。怎麼看都像是婦人不願意給報酬,或包的紅包少於六千元,小姐才會強調她依法可拿三成六千元,感覺邏輯前後矛盾。
法律只是說你可以依法要求3成但沒說你一定要去執行吧人家養一個小孩一個月的生活費被你拿走你忍心嗎???法律也是有講情理的不然每條法律都寫死好了何必設個判決的RANGEfaceless18 wrote:要怪也是怪當初為何立這個法的吧?
himizu wrote:民法805條: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恕刪) 很多人都誤解這「報酬請求權」的意義。法律上賦與請求權,其實就是給了當事人一個法律保障的權利。比較一下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法律關係:買賣: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也就是出賣人有「價金請求權」。租賃: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也就是出租人有「租金請求權」。拾得人請求報酬,跟出賣人請求價金、出租人請求租金,在法律上的定位是類似的,都是一種債權的請求權。如果買受人是位「貧婦」,大家會覺得出賣人不該請求價金?如果房屋的承租人是位「貧婦」,大家會覺得出賣人不該請求租金?那為什麼拾得人要請求價金,就要受到這麼大的道德譴責?因為大家都用感情來看這件事情,不講理(連警察也一樣)。法律上賦與拾得人請求報酬的權利,這權利就跟賣東西的人請求付價金一樣的正當。如果拾得人是「眼中只有錢」、「沒同情心」、「 教育失敗」,那麼賣東西的人如果賣到比較窮的人,是不是也該「免收價金」,否則就成了「眼中只有錢」、「沒同情心」、「 教育失敗」?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你的東西一旦遺失,就可以看成是已經有三成飛了;而拾得的人就相當於中了彩券,獲得了一筆相當於三成金額的獎金。如果中樂透的人不把錢捐出來,不構成道德問題的話,不放棄報酬請求權的人,應該也沒有道德的問題。那問題出在哪裡呢?出在法律規定報酬的這個條文。顯然大家的價值判斷認為,拾得遺失物的人不該享有報酬。所以該檢討的是「要不要廢了這個條文」,而不是去譴責那個請求報酬的拾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