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刻板印象是一件有趣的事...
是我用字不精準,說明不足所造成的誤會

很容易造成溝通上的問題...

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
仲介還聯絡的到她就不算逃工。逃逸勞工認定是:失聯72小時以上才算逃工;如果他每次都自己消失,但保持電話聯絡的到就不算逃工、或是每次只逃離崗位71小時,也都不算逃工。目前台灣法規對我們雇主非常不友善。就連我們雇主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外籍看護,但過程及結果都像是在懲罰雇主。勞工局法規兩個結論讓雇主選,他們聯繫到外勞後:1.雇主簽轉出,等待外勞媒合新雇主我們才能再申請新外勞。2.廢聘,叫移工滾回印尼。簽驗證,並且提出證據,證明移工惡行重大不適任看護工作。 雇主以書面申請,必需等待勞動部的調查,工作期從數週到半年不等。這期間,我們名下仍未"清空"無法申請新外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