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bels wrote:
求助的部分,大家能幫忙的都幫過啦,這件事情根本就是檯面下才能幫忙吧(介紹律師、介紹後台之類的)。我也有介紹我認識的律師給事主的姐姐啊,這種事情有甚麼好 post 上來討論的?
...(恕刪)
關於這點我在這邊替苦主家人謝謝您,真的謝謝,
不過我並不認識苦主一家倒是
至於幫忙的方式有很多種,未必如您所說有什麼好放上來討論的,
若然
這個討論串在第一頁時就可以被管理員移置回收區了,
況且過往我也有在板上聽過高人的專業見解的經驗
rebels wrote:
問題是如果連 發生了甚麼事情 都搞不清楚,說幫忙不會太快了嗎?
您回頭看看,大部分的人別說是幫忙,根本連事情發生的過程都沒搞清楚啊。
我想......怎麼可能不清楚?
事情很顯然就是以下
JasonQ wrote:
其實我比較想探討的是, 為何當初那兩位便衣不太願意進一步表明身分?
網友提到了"最後,開口三字經被告公然侮辱敗訴的,報上常見吧?"
沒錯, 但是在此案例中, 警方似乎要把它擴大解釋為"妨礙公務", "汙辱公務員"等等....
但是仔細想想事情發生的順序, 當執法人員無法提供足夠的資訊來讓當事人了解他所代表的身分的同時, 在這情況下, 這兩位"便衣"的身分只是"路人", 或是 "疑似金光黨", 甚至於 "疑似罪犯/流氓"....這跟"妨礙公務"以及"污辱員警/公務員" 等罪可以畫上等號嗎? 我覺得這部份有很多的討論空間....
...(恕刪)
然而這是我〝個人〞所認定的
當那女孩清楚知道〈打從一開始〉對方是警察時,請問你認為她會膽敢跟警察扭打拉扯嗎?我相信您認為不會
她也不敢
就是因為她當時不認為他們是警察,事實上我相信電腦前九成九的人也不認為
〈這數據我並未經過問卷調查,但是事發當時你若是當事人,
而兩個服裝穿著、語調、氣質都像流氓
且口嚼檳榔
且形跡可疑〈未持有警用查緝小電腦〉
且不讓你用進一步方式查證對方的警察身分的人,
你會百分之百用性命賭上他們倆是警察且配合調查的人,麻煩你站出來發言〉
而公然侮辱與妨礙公務都是因為警察執勤方式不當而 〝後來〞才造成的
歐美先進國家禁止警方〝誘捕〞,其實就是意指我國的類似援交釣魚行為是違法的
因為這個案件之所以成立,是在警方的幫忙下才成立的
警察去幫助罪案發生?合理嗎?
去想辦法讓只是有〝犯意〞的人完成犯罪〝行為〞這合理嗎?
回到本題,本案比誘捕更為胡扯,因為並不是苦主本身就有想要妨礙公務及公然侮辱的〝犯意〞而警方PUSH幫忙
今天這公然侮辱與妨礙公務根本就是警方造成的
其實今天這案子很好理解,同理心三字就行
但是同理心能夠解釋一切的法律嗎
當然不行
人類的社會文明是逐漸進步的,法律也是,法律永遠沒有完美的一天,
我們的社會當然需依法行事,否則沒規矩則不能成方圓,惡法亦法自須遵守
既是如此我們都很清楚法律有缺失的情形下,我們還應該在這繼續拘泥於文字的解釋鑽死胡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