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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恭喜樓主,正義必勝~~~~
但.....對方還是不願意道歉嗎 ?
這麼多年了,這種廠商也早已列入不相往來戶很久了


樓主我對您肅然起敬!!
我也這麼久沒再碰過維大力了
辛苦囉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原討...(恕刪)


看到了五年的訴訟期,讓我想到,當時我也有買了
一箱蘋果汽水,裡面也有飄浮物,我只有打電話通知廠商
告知我在哪買的,隔天廠商就拿一箱新的來更換!

還好沒有po網路,不然遇到不知檢討的廠商,還要浪費五年跟他訴訟

只能跟jerry說,你辛苦了!!
JOSUN wrote:
我也這麼久沒再碰過...(恕刪)


每次看到維大力的廣告,就想起要喝

維他路P


257287 wrote:
維他路P...(恕刪)


真的 !
維他路P 比 維大力好喝 ~~

維大力廠商嘴臉我也看不下去,好幾年前曾喝過一兩次,
至今沒再買過。

jerry3410 wrote:
大家好,我是jerry...(恕刪)


恭喜j大!!!一路走來也真的辛苦了,而且這麼長時間的煎熬

最後還是要說恭喜j大

四個月是刑事,不曉得是否還會有民事求償?

恭喜J大終於得到應得的正義
jerry3410 wrote:
大家好,我是jerry...(恕刪)


雖然可易科罰金~ 對方也絕不缺這點錢~ 但對方仍可上訴~ 大大加油~~
WIKI上的南亞食品資料已經更新了~ 好快呀~

南亞食品WIKI

判決書摘要:
主 文
蔡O哲犯散布文字毀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辛苦板大了!!!
一路走來的心酸不是他人可以感受的
或許這只是開端~或許是結束
只想對你說聲~辛苦你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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