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原討...(恕刪)
看到了五年的訴訟期,讓我想到,當時我也有買了
一箱蘋果汽水,裡面也有飄浮物,我只有打電話通知廠商
告知我在哪買的,隔天廠商就拿一箱新的來更換!
還好沒有po網路,不然遇到不知檢討的廠商,還要浪費五年跟他訴訟
只能跟jerry說,你辛苦了!!
jerry3410 wrote:
大家好,我是jerry...(恕刪)
雖然可易科罰金~ 對方也絕不缺這點錢~ 但對方仍可上訴~ 大大加油~~
WIKI上的南亞食品資料已經更新了~ 好快呀~
南亞食品WIKI
判決書摘要:
主 文
蔡O哲犯散布文字毀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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