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
沒錯, 但是在此案例中, 警方似乎要把它擴大解釋為"妨礙公務", "汙辱公務員"等等....
但是仔細想想事情發生的順序, 當執法人員無法提供足夠的資訊來讓當事人了解他所代表的身分的同時, 在這情況下, 這兩位"便衣"的身分只是"路人", 或是 "疑似金光黨", 甚至於 "疑似罪犯/流氓"....
這跟"妨礙公務"以及"污辱員警/公務員" 等罪可以畫上等號嗎? 我覺得這部份有很多的討論空間....
...(恕刪)
正常罵三字經是 公然侮辱 (刑法 309)啦,但是如果您侮辱的是正在執勤的公務員,卻是 侮辱公務員 (刑法 104)加重處罰喔,兩者在刑法裡是不同的。當然是否應該加重處罰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啦,不過法律好像還是這樣的。(有懂法律的網友歡迎糾正啊)
第二個部份我覺得要看檢察官(若是起訴就變法官)怎麼認定吧,法律的細節我就不懂啦。足不足夠,好像也不能完全看一方的陳述吧?所以我之前一直都說,客觀上有出示,問題是主觀上事主無法辨識,那到底客觀上是否足以判斷呢?若沒有錄影,這問題就費思量了。我想這裡的討論,都是假設 客觀上無法判斷 為出發,討論未來怎麼樣可以改善這部分。但是檢察官只能就這次事件作考量,就困難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