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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審判日過兩天了
好想趕快聽到樓主的好消息


追蹤五年了,劇情比連續劇還要刺激

終於審判了,期待J大趕快上來更新




好怪 這篇文
我用Android板的01 APP 不能留言
一定要用PC電腦網頁才能留言

板主加油 希望能聽到好消息
大家好,我是jerry
由於宣判日當天無法到庭聆聽判決
所以就等法院寄送判決結果以及判決書給我
預計是這星期會收到

而今天上桃園地方法院網站查看
判決結果已經公告在網站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查詢系統

判決主文公告查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 103年易字第682號


審判結果出爐
被告蔡0哲先生判刑4個月

對於判決結果,
律師跟我說: 對一個沒有前科的人來說,
妨礙名譽罪判4個月,就以往判例來看,算是比較重的判決了

而判決輕重其次, 最主要是希望廠商能夠了解
一個產品是否能長期被消費者喜愛
不只在於產品的品質
更重要的是,當出現產品瑕疵時
廠商對產品的檢討 以及對消費者的服務態度
更是大家重視的部分

感謝法官的判決
更加確認我的清白
至於廠商是否能從此事件深自反省檢討
則是他們的課題了

謝謝一路來支持的朋友們
五年了
感謝有你們
讓我有毅力堅持下去

謝謝大家!!







終於可以吃蓮霧慶祝了!!!


jerry3410 wrote:
大家好,我是jerry...(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時間過得真快.....一個消費者食品事件,若沒版主那樣的耐心和毅力,一般人早就撐不下去了!

感謝你,也祝福你!


話說五年了,我還未娶,依琳妳也還未嫁吧....
最後...阿母挖底家!
四個月應該是可以用罰金來解決

五年下來 , 終於得到了正義

不知可不可以民事來賠這五年付出

的實體與精神上的賠償
本來出面道個歉,承諾改善工廠作業流程與環境
就能解釋的事
結果鬧到輸了公司名譽,還被判了四個月
真搞不懂
他們到底有沒有意識到自己要開的是一間食品公司
要開得是一間賣給人吃下肚食品的公司
應該要開得是一間給人安心食用的公司

希望維大力公司
有一天能夠清醒過來
四個月
希望能好好想一下自己到底為什麼輸


jerry3410 wrote:
大家好,我是jerry...(恕刪)



辛苦了
"Happiness only real when shared."

jerry3410 wrote:
大家好,我是jerry...(恕刪)


恭喜樓主~ 奮戰了五年,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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