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於對國防部之糾正文中大舉軍事審判法第9 條規定:「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以指責國防部當初對許榮洲漠視其不利部分。
然而其曾否反觀自己,是否也對江國慶不利之證據視而不見?
以下謹為監察院對國防部之糾正文,就個人所獲資訊,提供個人觀點。
案 由:國防部就民國85 年空軍作戰司令部所生甲女童遭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將全案交由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隊辦理,對被告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問,並進而肇致非法取供情事;所屬偵審機關復未就自白任意性詳加調查,並於發見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許兵時,以調查未盡之報告,漠視其相關不利證據,迅即將江國慶執行死刑,相關反情報人員事後仍受該部敘獎;又許兵於前案審理過程時,接獲台中地院為許兵恐涉嫌85 年12 月29 日台中旱溪地區戊女童遭竹竿性侵案,然國防部所屬各偵審機關未查其關聯性,並延緩提供各項資訊,影響該案偵查並生無罪被告訟累,肇致該案真兇迄未查獲,均涉有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基本人權之嫌,爰依法提案糾正。
總結監察院之糾正理由有四
《1》對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問
《2》未就江國慶自白是否有遭刑求取供詳加調查
《3》發現許榮洲有犯罪嫌疑時,未詳盡調查,漠視許榮洲之不利證據,即將江國慶執行死刑,相關反情報人員事後仍受該部敘獎
《4》於此案審理期間,偵審機關接獲台中地院告知許榮洲可能涉嫌85年12 月29 日之台中旱溪地區戊女童遭竹竿性侵案,然國防部所屬各偵審機關卻未細查其關聯性,並延緩提供各項資訊予台中地院,以致影響該案偵查,並產生該案最後被判無罪之被告訟累,肇致該案真兇迄未查獲。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