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131 wrote:
一堆人似乎不反對過度使用暴力、這根本算的上是用私刑…
從頭到尾都沒有必要「扭送」法辦的理由
檳榔西施從頭到尾所做的事,看起來都只需要「函送」法辦即可
請支持警察的人,提出一定必須「扭送」警局的必要性
司法院大法官535解釋文中提到
警察臨檢之前應對受臨檢的民眾,
告知實施臨檢的事由,並且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的身分,
臨檢應該在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
或者,受臨檢人無法確定身分、
有不利影響、妨礙交通的行為,
才能將受臨檢人帶到警局、所進行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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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要檳榔西施
拿出身分證
西施不拿出來
阿就送警局參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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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覺得有違比例原則
有點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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