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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凡。人不可擋 wrote:
我只是想了解文字敘述...(恕刪)

敗訴(或勝訴)=定讞?
告贏(或告輸)=定讞?
搞的我好亂丫 ~ ~ 文字遊戲玩不完 ~
--------------------------------

說會關注=會看這棟的文?
有登入=會看這棟的文?
也搞的我好亂丫 ~ ~ 有沒有在03/01~03/07期間看過這棟樓自已心理有數
我在內褲裏養小鳥 wrote:
我登入時設定登入三個月,只要我有用電腦進來mobile01就會更改登入的時間(況且這不是討論的重點吧)

的確不是討論的重點,只是我想知道「一開始躲起來,到現在又出來」的心情是如何轉過來的呢?
歡迎鳥大的加入!

最先當然是有螞蟻的汽水,然後有樓主的反應,再來才有廠商的態度與提告。之前就說過了(請自行爬文),一個巴掌是拍不響的,當部份樓友們一再強調廠商的態度時,可曾想過樓主的態度?這是相對的。

這裡所謂的「一堆人」非常在意廠商的態度拒買拒喝沒有人說不可以,但在沒有充份證據顯示廠商產線有問題的情況下(一直到現在快兩年了,還是沒找到第二罐、第三罐...甚至第N罐的螞蟻汽水),我不會選擇拒買拒喝,雖然平常也不太喝,只是偶爾看到有才喝。

cigs wrote:
...(恕刪)我不會選擇拒買拒喝,雖然平常也不太喝,只是偶看到有就喝。


嗯,看到有就喝……,不過我覺得這種維他命飲料還是少喝為妙。

3月6日新聞:不健康食物 雜糧、維他命飲料上榜

gufan wrote:
嗯,看到有就喝……,不過我覺得這種維他命飲料還是少喝為妙。

3月6日新聞:不健康食物 雜糧、維他命飲料上榜


抱歉,漏打一個字,是偶爾(不是經常)看到時才喝。馬上改中心立即修正。

好像有新聞說可樂比較可怕一些。
MD-dennis wrote:
敗訴(或勝訴)=定讞...(恕刪)

說真的,很想好好再跟你們嘴砲

但是剛剛工作進來,發現我的文章被移除了

Mobile01系統服務員 wrote:
13. 發文或回文時,請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若有蓄意攻訐、挑起戰火等挑釁行為的內容,會視狀況移文處理。


果然又有黑手默默的伸進來了

管理員果然是有針對性的視狀況

cigs wrote:
歡迎鳥大的加入!最先...(恕刪)


別再鬧了...

能在網路上延續這麼久的案例, 絕對是經典教材阿...

這討論串中, 不時穿插著其他同樣在01上po出類似案例的連結, 但只有這串還在繼續蓋

至於樓主的態度, 對廠商來說的確不大好, 怎麼可以沒被乖乖摸頭勒,


就連裝潢那一篇最後都被摸頭了


我是有點不知道消費者應有的態度是啥啦.....






canceryct wrote:
別再鬧了...能在網...(恕刪)


難道只有消費者可以強硬,廠商就一定要鞠躬哈腰地面對消費者的強硬態度嗎?而且是在消費者沒有證據證明廠商的產線出問題的情況下。

之前就說過很多次了,廠商也有處理自家產品消費糾紛的自主權,當然也必須自負後果不是嗎?

cigs wrote:
難道只有消費者可以強硬,廠商就一定要鞠躬哈腰地面對消費者的強硬態度嗎?而且是在消費者沒有證據證明廠商的產線出問題的情況下。...(恕刪)


沒有證據產線出問題但是有螞蟻是事實
廠商要自己去找問題點在哪裡
而不是去把說出真相的人殺了
這樣處理事情態度的廠商真是丟臉
林北這輩子都不會買他們的產品~

cigs wrote:
廠商也有處理自家產品消費糾紛的自主權,當然也必須自負後果不是嗎?

是丫 ~ 自負一審敗訴的後果 ~

捍衛商譽 → 提告毀謗 → 起訴 → 在官網發聲明,懷疑J大作假 → 一審敗訴

捍衛了那麼久,我是不知道原來因此事件不喝的鄉民有沒有再喝啦 ~
我只知道我沒再喝了 ~ 維大力的廠譽被他自已搞掉的 ~
cigs wrote:
難道只有消費者可以強...(恕刪)


建議你去了解一下 消保法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再來討論

簡單來講就是一般法理是受害者(消費者)舉證

可是消保法將舉證責任轉到生產者身上

而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而為啥要這樣規定就是因為生產者跟消費者的立場不對立

如果今天舉證責任是在消費者身上那麼生產者的地位跟態度就更強硬

正因為責任的轉置所以消費者取得了強硬的基礎讓生產者不在有恃無恐

所以通常這種消費糾紛絕對不是這樣處理的

只能說維大力的法務或是他們的律師不是很會處理這種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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