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ote wrote wrote:
rebels wrote:
不過無所謂啦,我還是鼓勵您試著整理自己的一套客觀論述放上來看看。
然後我們來比較大家對於事實的認定有何不同。
...(恕刪)
整理我的論述?我前面不是就說過了嗎
我認為這是篇現在進行式的緊急求助文
卻被閣下輕描淡寫不干己事的彷彿在上警察倫理課
至於事件重點我看也就是〝執勤方式嚴重失當〞而引發整個事件
而您不過就只是............〝執勤技巧需要改進〞
您讀了不少書應該看的出差別在哪哦?
rebels wrote:
首先要說的是我 不反對 要求要有違法才可以盤查,但是首先效率會有影響。付警察一樣的薪水,本來一小時可以盤查六個,變成一小時盤查兩個,等於執法效率變成 1/3,或者需要三倍的警力做一樣的事情,才能達到類似的效果。
...(恕刪)
其次您提到效率的問題,讓我覺得這邊有一個嚴重的錯誤
假定您查緝的六個或兩個都一定是壞人的前提下,這才符合您所謂的效率
倘若是亂槍打鳥光憑警察本身自己高興或隨興所至稽查了六百人
跟不胡亂行使職權且有所正當理由,謹慎挑出兩百人
你覺得因而查緝到犯人的比例哪個比較高?
相信是後者
相對的前者的那個較大分母,翻譯成白話文叫作擾民
這樣您可了解我的意思?
star_ygg wrote:
我認為這是篇現在進行式的緊急求助文
卻被閣下輕描淡寫不干己事的彷彿在上警察倫理課
求助的部分,大家能幫忙的都幫過啦,這件事情根本就是檯面下才能幫忙吧(介紹律師、介紹後台之類的)。我也有介紹我認識的律師給事主的姐姐啊,這種事情有甚麼好 post 上來討論的?
問題是如果連 發生了甚麼事情 都搞不清楚,說幫忙不會太快了嗎?
您回頭看看,大部分的人別說是幫忙,根本連事情發生的過程都沒搞清楚啊。
star_ygg wrote:
至於事件重點我看也就是〝執勤方式嚴重失當〞而引發整個事件
而您不過就只是............〝執勤技巧需要改進〞
所以您的意思是用字遣詞不同,那是可以斟酌的。但是您認為,在這個過程有人違法、有風紀問題、有人故意侵害人權 之類,大條的事情發生嗎?(除了盤查的理由這點我們還沒弄清楚)。您應該也同意這次事件其實是誤會的成分大吧?(除非您明確地知道這兩名員警是惡意的,但是您也說問題是執勤方式嘛)
那您是否也覺得
解決誤會(這個要靠律師),以及
避免誤會再次發生(這個就是最近大家在討論的囉),比講些酸警察的話,更有意義呢?
(我應該沒有反駁過任何人酸警察,因為反駁那些也是沒有意義的)
star_ygg wrote:
其次您提到效率的問題,讓我覺得這邊有一個嚴重的錯誤
假定您查緝的六個或兩個都一定是壞人的前提下,這才符合您所謂的效率
倘若是亂槍打鳥光憑警察本身自己高興或隨興所至稽查了六百人
跟不胡亂行使職權且有所正當理由,謹慎挑出兩百人
非常高興您也願意提出意見參與討論,不過我並沒有假設大家都是壞人喔。
假設警察要在這家常常有藥頭出沒的夜總會附近盤查,警察可以選擇
1. 跟蹤半小時之後,哈,你紅燈右轉,身分證拿來
2. 這附近凡是看起來可疑的人物,都登記一下身分證,看看是否根本是煙毒犯
假設一百個裡有一個是煙毒犯,您覺得哪一種查到的機會大呢?
star_ygg wrote:
你覺得因而查緝到犯人的比例哪個比較高?
相信是後者
相對的前者的那個較大分母,翻譯成白話文叫作擾民
這樣您可了解我的意思?
...(恕刪)
我了解啊,問題是這個 謹慎挑出 的方法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話,那這世界就沒壞人啦。如果您回頭看看那位加州網友的例子,警方的 心證 是相同的,我就是覺得這傢伙有問題,死跟著他不放,就算開窗彈個菸灰我也把他攔下來看證件。
既然要做一樣的事情,直接做不是比較省稅金?
這裡要重申喔,我並不反對加州的做法,純粹討論。我覺得適當的做法,其實會跟大家能接受的人權侵犯程度與希望的警察效率有關係。
dumby wrote:
對於第一段, 個人的看法是, 盤查6個, 是否6個都是"嫌疑犯" (未經法院判定,都還只是嫌疑)
盤查2個是否兩個都是"嫌疑犯". 也有可能全部都清白, 但 6:0 與 2:0 哪個對人權的影響最小?
亂槍打鳥 並不是好的方法. 此種方式, 最容易打到無辜者.
我絕對同意任何一次盤查都是對人權一定程度的侵犯,也會有再次發生類似本事件的可能。但是警察辦事的效率也是我們雇用警察的本意啊,所以兩者要兼顧、平衡在社會可以接受的地方囉。
比方說像您深夜回家常會被護送(跟蹤)一事,您可以接受,應該也可能會有不明就裡的人,抓狂下車開槍吧?

dumby wrote:
至於第二段的人權說, 道路為公共場所, 更何況並非直接限制行動, 實在談不上喪失行動自由.
再者, 被跟上之時有多少人知道被跟上, 多數人都還只是照自己平常的習慣行為.
若以您的觀點, 路上的監視器應全部撤除, 因為它更把公共場所的事, 全部記錄下來.
人沒有不犯錯, 是真的. 但也不能拿來免除犯錯的事實.
...(恕刪)
我可能想要瞞著老婆偷偷去看脫衣秀啊,但是後面死跟著一輛警車,誰都提不起勁了吧?
我的 行蹤,廣義來說也是隱私的一部分,攝影機的內容並非公開,只有在特殊狀況之下才可以調閱,也算是人權與警察權的一種妥協囉。
犯錯不是我的重點,而是警察如果一開始就想要盤查我,只是盯著我犯錯,我會覺得不如直接來還乾脆點,對吧?
其實我比較想探討的是, 為何當初那兩位便衣不太願意進一步表明身分?
有網友提到了"最後,開口三字經被告公然侮辱敗訴的,報上常見吧?"
沒錯, 但是在此案例中, 警方似乎要把它擴大解釋為"妨礙公務", "汙辱公務員"等等....
但是仔細想想事情發生的順序, 當執法人員無法提供足夠的資訊來讓當事人了解他所代表的身分的同時, 在這情況下, 這兩位"便衣"的身分只是"路人", 或是 "疑似金光黨", 甚至於 "疑似罪犯/流氓"....
這跟"妨礙公務"以及"污辱員警/公務員" 等罪可以畫上等號嗎? 我覺得這部份有很多的討論空間....
PS. 執法者或是有權力者應該要站在弱勢者端去體諒對方的想法, 而不是仗持者我有"解釋條文"的權力而濫權..
為何討論到最後似乎變成"警方的盤查方式對逮捕犯罪成功率的影響"
我想
事情已經發生了~~
在MOBILE01上除了打打嘴砲支持一下外,似乎也沒啥實質的幫助
重點是希望對這方面比較有瞭解的版友
能夠指導一下
如果自己遇到自稱便衣的警察要盤查時,較為適宜的應對方式~~~
1.當便衣出示警證時,有方法分辨真假嗎??我想台灣有6成以上的人不知警察證長啥樣子吧??
2..便衣要求身分證,是否"一定"應該要交給對方??可以拿在手上給對方看嗎??
(不過這點我倒是覺得還好,反正以現在個人資料外流的程度似乎沒啥差別)
3..如果便依堅持自己身分可疑,要帶回偵訊,是否可以要求先由自己自行報警,待警方另外派人來處理
希望有相關知識的版友能幫我解答一下
尤其是第1點對女性朋友尤其重要
因為如果對方是假警察的話
出示個假証證,就算你有出示身分證
對方也是可以找理由強制把你抓走吧
尤其是晚上,找個行跡可疑的理由就強制把你帶走了
有民眾圍觀,在隨便出示個證件秀一下,說警察辦案,反正誰知道警察證長啥樣阿
然後等出事
大家再來看新聞"假警察,真強姦"
我想台灣媒體很愛這類新聞,社會大眾愛看麻~~~
說實在以女方的敘述,這幾位便衣不出示證件的話
說他是流氓沒人會懷疑吧~~
單身有單身的快樂~~~但是有機會還是想找個伴阿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