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這也算人家的權利阿
他拿到這杯咖啡前 倒清潔劑的員工 早上煮咖啡的員工 以及倒這杯咖啡的員工
三個人 三道關卡 完全都沒發現 這不是很扯嗎
今天他要求償3萬 30萬 300萬
那也是他自己認定的標準,我們拿什麼去質疑別人自己認定的價值
如果一個酷愛喝咖啡的人,因為這件事情,導致每次喝咖啡都會想到這個不愉快的經驗
沒辦法放心喝自己手上那杯咖啡
那這個不好的回憶 根本不可逆 換做是你你要嗎?? 結果一堆人說身體沒事情就好
自己要求的標準低 就要別人跟你一樣用低標準去對待自己的創傷 這樣對嗎???
我倒是寧願這件事情從來沒發生過 不要賠錢就可逆轉這個回憶和經驗的話 那我不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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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我知道一定有人說可以 或是給我多少就可以
但是你認定的自我價值 跟別人認定的自我價值 本來就是很個人的事情
叫你在大街上 立刻就地把全身衣服配件都脫光給我
有人2千就肯做 有人要2萬 也有人不願意阿
他認定自己的損失應該多少才補的回來 這外人有什麼好說嘴的
如果不值 法院判出的結果就會知道了阿
還有人說比照美國的例子不切實際
在台灣 的確是難很多
我們講民主自由 言論自由 人身自由 常常比照的都是歐美的標準
怎麼說到消費者權益 就自己貶低自己 覺得拿這麼多不應該呢????
難道說消費者權益比上述那些自由不值???
很難想像這個標準和邏輯在哪裡
再說了 做不到這件事情 有做的人才有資格說
如果他甘犯眾怒和質疑 為這個賠償標準開一個先路
我倒是覺得就算他這件事情求償的出發點 百分百是為了自己
那反而是歪打正著 替以後的消費者謀公道和福利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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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大家的輿論支持??? 好啦 團結力量大
但是 這只是一個討論版 就算這裡全部的聲音都是支持原po
那也不代表他會得到他應有的賠償不是嗎?
最後我想說 你不是他 你沒有這個經驗 每個人對不好的經驗的反應
都不相同 也許你很堅強 也許你不在意 或是只要求身體沒事情就好
但上述都不代表我們有權利去判定他自己認定的標準 和他應該有的反應
以上
第一個部分是針對星巴克造成的傷害(身體的與精神的)
這個部分我相信所有人都會贊成星巴克應該全賠,不管是六千還是六千萬,只要是造成所謂的實質傷害,這個部分星巴克都應該照單全收。而這個部分是最能夠量化的部分。樓主一日的薪資是多少,交通是多少,看診的費用是多少,應該增加的醫療保險等。而這些會不會超過300萬?我也不知道。
第二個部分是所謂對消費者的企業責任,是否該另外負責
而這個,應該是我們討論的重點。星巴克是否有認真的改善它們的服務品質,是否有善盡其提升服務的義務。在發生疏失時,能不能夠扛起應盡的義務與前項應負的賠償,是否對防止日後再發生同樣事情發生做出有效的流程修改或增加流程及成本。如果沒有,我很贊成應該要罰星巴克。罰三百萬都不夠,而應該讓他停止營業,收回營業執照等等。然後還要星巴克還要付出應該付的前項責任。而這個我們都沒有任何足夠的資訊可以判斷吧。所以我認為,最好等雙方都提出證據,真的有呈堂證供後才有判斷的依據。
而又如果,第一個部分的賠償事實上並不多,星巴克又非常的負責任,又為了不再發生此類的事情而多花了很多錢,而受害人去要更多的他認為的賠償而事實上是為了斂財,而損害了星巴克的商譽(因為已經發生),我認為,星巴克應該要告這個所謂的受害人變成的加害人,而向他要求損害賠償。因為這段時間因為這個事件對星巴克的營業額減少,商譽的損害,都是因為這個受害人的貪念所造成。
任何事情都有一體的兩面,我認為到目前為止的證據還不足以作為判斷的依據,我也認為並不需要因此就大力支持這位受害者或是星巴克。到底雙方應該都有說謊。所以我認為,僅需譴責星巴克的不當,並抵制星巴克的消費直到星巴克的改善方案出來才是正途。受害者的賠償金額,那是他的事情罷了,不在我們要支持之列。不要讓我們的支持,成為他人斂財的工具。除非,我們也想這樣斂財。
morrisxchen wrote:
判決書多看你就會懂 我不知道怎麼樣才能算出賠三百萬這種天文數字
沒有一條法條說 公司越大要賠的越多阿 就算星巴克打官司
也是循正常法律途徑 對於商譽根本就沒有影響 至少它還是有制度的照著法律來
如果星巴克堅持打官司 我會給他正面的肯定! 這種企業捍衛股東權益
不隨便被獅子大開口! 和解要雙方都合理才有可能和解 不可能偏頗某方
才三百萬就叫天文數字,那是因為現行法律對個體消費者不利,這個數字對大企業來說不算什麼。台灣的確沒有真正讓企業痛的懲罰性賠償法規,我也很懷疑主管機關能有什麼大動作管理,最後這件事情一定就是在你這種心態下被搓掉,因為法律對個人來說非常不利,對企業也欠缺制衡。捍衛股東權益?捍衛股東權益的正當作法是公開道歉,檢討作業流程,提昇品質,以求得長久的消費者信心,而不是在這個數字上打轉,別把歪理當正理。
不過我知道沒幾家企業會這樣做,他們都在捍衛股東權益,至於大股東又是那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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