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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star_ygg wrote:
多謝提醒已改正...(恕刪)


您改了以後還是錯的喔。

不過無所謂啦,我還是鼓勵您試著整理自己的一套客觀論述放上來看看。
然後我們來比較大家對於事實的認定有何不同。
丹尼斯先生 wrote:
其實小弟認為 事件發...(恕刪)


丹尼斯先生,你提供的台灣警察服務證是舊的了。

一、新換發之警察人員服務證為橫式(規格8.5公分X 5.4公分),樣式如下(詳如附件):

  (一)正面為正紅色底、鑲金邊(邊框四角採圓弧設計),正面右方印刷警徽,警徽上方由左至右弧形印刷「警察」(白字),下方印刷英文「POLICE」(黃字);正面左方相片欄下方由左至右橫式印刷「服務證」(白字)。

  (二)背面為白色底,以警徽襯底加防偽處理,填寫服務機關、職別、姓名、出生日期、證號、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限,並加蓋服務機關主官職章等項,字體正楷黑色。

  二、新換發之警察人員服務證於96年7月1日起使用,舊證同時作廢。

補充一下,上面的是一般警察人員服務證。不過還有另外分刑事警察服務證{含刑事警徽}、駐衛警察服務證 。
wrote wrote wrote:
dumby wrote:
台灣警察應當更喜歡這...(恕刪)


不過開車守規矩, 走路別違規本來就是應該的,
沒做到這些事情所以被警察攔下來, 我想也是剛好而已吧???
(您上述所說的每一件事情, 的確足以構成被盤查的理由, 台灣美國都一樣...)

如果真的換成這種方法執勤, (前提是警察真的有照規矩走的話...)
這次這位女大學生應該就不會遭遇到這種事情了吧???
當保護守法的民眾以及保護不守法的民眾不能兩全的時候,
當務之急應該是保護守法的民眾才對, 不是嗎???

P.S. 令我覺得國情不同的還有另外一點: 當初跟上司執勤時, 不知道被罵過多少句: F**k you...
到了台灣就變成了汙辱警員... 美國人對於三字經的容忍度真的是比較高啊...
wrote wrote wrote:
dumby wrote:
台灣警察應當更喜歡這...(恕刪)


這位大大, 你把文章的重點放錯位置囉!

1. 前位大大提出的是 "加州警方已經鎖定懷疑的對象", 但是由於在資料庫中並沒辦法找到證據支持他們的懷疑, 然後才是等到他違規或是犯法才能進一步的盤查

2. 所以在上一個例子中, 警方可以合理懷疑你有犯罪, 但是這很明確的是執法人員自身的推斷, 在這樣的推斷被證明以前, 被鎖定者都是無罪的, 也就是不可侵犯的~

以本篇的文章案例來看, 兩位執法的員警先是以"主觀意識"判定當事人犯罪, 進而執行本身勤務....但是這應該是檢察官的職責以及權利....

事後, 又沒有看到抓錯人或是自己判斷錯誤而該有的道歉或是反省...


這樣的作法, 跟當初228的時期有何兩樣?

(我是警察, 我主觀認定你有罪, 你就是有罪, 你應該自己想盡辦法來證明自己無罪, 在你沒有證明自己無罪以前, 你就是罪犯) VS (我是警察, 我懷疑你有罪, 但是應該是我想盡辦法來證明你有罪之後才能執行公務, 在我沒辦法證明你有罪以前你都是清白的)

兩者差異很大, 對人權的尊重以及是否對自身權力的傲慢就隱藏在兩種不同的作法之中!!
wrote wrote wrote:
dumby wrote:
您提的兩點我都同意....(恕刪)


個人的看法, 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掌握權力的快感"

另外一篇討論串中, 有網友很清楚的解釋, 以警方的立場是如何看待以及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

個人認為所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意是避免擴權, 但是看起來從執法者的立場卻是以如何掌握權力為出發點...


比方說:

1. 所謂的"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在我的認知是應該要執法者先能說服自己對方有"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這點與上述的例子方向相同; 但是在部分執法者的角度卻變成了類似"只要我高興, 我就可以臨檢你"的保命符

2. 又如同"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這點在我們的認知是執法人員必須明確表明身分, 但是卻又被解釋為"警察是要[出示]證件,不是讓你[檢查]證件,你不能主張「我沒看清楚」或是「現在詐騙很多,我哪知真假」等等的理由,即使是你要求再看一次,警察都不必理你,因為法律沒有要求警察出示2次,如果你真的想看清楚,你應該心平氣和或是客氣的請求警察讓你看清楚,即使是心平氣和,警察也不一定必須讓你再看一次。" (引用版友 klpp的文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768405&r=2&last=8110406)


文字的解釋方式有很多種, 端看掌握權力的人要如何詮釋文字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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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個人觀點:
1. 我贊成執法者要有足夠的權力去維護法律, 但是權力是給賢能的人使用!
2. 同時我也認為執法者的素質以及操守必須要提升, 往往濫用權力的人都是沒有足夠操守的人
JasonQ wrote:
我贊成執法者要有足夠的權力去維護法律, 但是權力是給賢能的人使用!
...(恕刪)


我反而覺得 賢能 這兩個字太嚴重了,只要能照規矩走,就可以了,不照規矩走就處罰,規矩有問題就改。

首先要說的是我 不反對 要求要有違法才可以盤查,但是首先效率會有影響。付警察一樣的薪水,本來一小時可以盤查六個,變成一小時盤查兩個,等於執法效率變成 1/3,或者需要三倍的警力做一樣的事情,才能達到類似的效果。

其次,這種 跟在後面等他犯任何小錯 的執勤方式,在我看來不會比 直接上前盤查 來得更保護人權。因為人沒有不犯錯的,被警察盯上不但喪失了行動自由(等於是跟監),也喪失了身分隱密的自由(幾乎必然會被盤查)。

最後,開口三字經被告公然侮辱敗訴的,報上常見吧?
wrote wrote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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