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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檳榔西施襲警過程截圖(被摔前的關鍵問題 + 推倒前、後截圖)……………………討論法規問題的網友請“和平討論”

niniline1999 wrote:
可有申請營業場所登記...(恕刪)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在照片中警察有著制服)

檳榔西施穿著暴露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檳榔西施穿著暴露)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依此案件應符合本法第二款、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在符合但書部份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檳榔西施當場辱罵警員應符合刑法第140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檳榔西施用三字經罵警員)

檳榔西施不願配合出示證件而出手反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 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檳榔西施不願配合出示證件而出手反抗符合警職法第7條第4款得使用強制力



按照法條來看皆依法辦理!!是要怎麼離職
最多警員使用強制力過當不符合比例原則該當傷害罪!













看了以上很多大大的po文才恍然大悟
整理出以下這些問題:

1.有人說,為何不直接蒐證舉發呢?
Ans.因為蒐證完後要移送,一樣要取得西施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否則肯定被檢察官打槍
  而西施當時都不願意交出證件了,警察再跑第二趟,她就會提供證件嗎?

2.有人說,警方有必要把人摔到地上嗎?
Ans.其實那只是一種壓制的動作,也就是藉由讓人重心偏移
  而適當的制服對方,如果不是對方奮力的抵抗
  理論上,壓制是可以"完全無傷"的

3.那有必要壓制對方嗎?
Ans.總不可能兩個人在大街上拉扯一整天吧,如果這樣,搞不好又會被說成是性稍擾
  而且什麼事都不用做了,就這樣跳黏巴達一整天,納稅人能接受嗎?

4.執勤不是要兩個人嗎?警察當時為何只有一個人呢?
Ans.另一位警察當時在別攤取締,並非只有一人執勤,那為何沒有人出來澄清呢
  因為他不過是基層警員,不是知名女藝人(請參閱女藝人家暴新聞)

5.警察是不是在追另一攤的西施,才找他們的麻煩?
Ans.警察跟檳榔西施是水火不兩立的職業,若要說是為了追隔壁攤的
  這種說法可能要有非常棒的編劇功力才說得出來

6.後面趕來的員警有必要做出掏槍的動作嗎?
Ans.那其實是護槍的動作,因為警察配發的槍套"非常爛",一拔就開
  所以警察如果不想跟自己的生命過不去,只要是配槍執勤時
  右手一定會固定壓在槍套上
-----------------------------------------------------------------------------------
說真的,之前某個女藝人的家暴新聞
一堆高階警官出來排排站幫忙澄清
而這次主角換成了基層警員,結果呢?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本件事件對於基層員警隻執法本人表達肯定,
雖有可能超出比例原則,
但對於該員警勇於捍衛法律勇於執法之態度願予以鼓勵,
警政署高官不挺基層員警之態度讓基層員警之士氣打擊很大,
也讓民眾對警政高官以民粹為處理事件之判斷依據感到寒心,
希望基層員警能知道多數民眾是支持你們的。

該警員被調職,
被調到警備隊再教育,
也許是一個機會,
對於違法之檳榔西施及業者,
警方亦依法移送懲治不法,
警方一切依法辦理之原則即可不違分際。

最後希望警方能知道對於你們之認真執法,
大多數之民眾我想絕對是支持你們,
也願意給你們鼓勵,
希望大家都能對警方說聲"辛苦了",
鼓勵一下認真的警員。

oaooaooao wrote:
Ans.因為蒐證完後要移送,一樣要取得西施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否則肯定被檢察官打槍
  而西施當時都不願意交出證件了,警察再跑第二趟,她就會提供證件嗎?

辦案有辦案的技巧跟方法,如果因為人家不交出證件你就無法辦案,那真的太可笑了。那個店有店主,店又跑不掉,回去傳店主到說明,提出西施身份,或再傳西施來做筆錄,都不是不行,就再退步而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當場盤問不下來,帶回派出所盤查也不是不行,你只要拿出手銬來,表明要逮捕她,她不從,你再以強制力讓他就犯也就是了。
問題是警察拿出手銬表明要逮他了嗎?好像沒有耶。他如果拒捕,警察也可以call女警來協助處理,有必要直接一個側摔把他壓在地上嗎?這中間又有過當的問題存在了。
oaooaooao wrote:
Ans.其實那只是一種壓制的動作,也就是藉由讓人重心偏移
  而適當的制服對方,如果不是對方奮力的抵抗
  理論上,壓制是可以"完全無傷"的

你找個小女生,穿著短褲,給他一個側摔在地上,他會完全無傷?破點皮一定會有。就算對方不奮力抵抗,在拉扯或制服的過程中,不會被捏到黑青?那才有鬼咧。
oaooaooao wrote:
Ans.總不可能兩個人在大街上拉扯一整天吧,如果這樣,搞不好又會被說成是性稍擾
  而且什麼事都不用做了,就這樣跳黏巴達一整天,納稅人能接受嗎?

前面講過了,你不用跟他拉拉扯扯,call女警來就是了,拿出手銬直接把他銬起來就是了,他不讓你銬,一個受過訓練的警察,面對一個瘦弱女生,要銬他手靠唯一的方法是把他側摔在地壓制?如果女警來難到也是除了把他給摔了沒其他方法嗎?這種說法能讓人信服嗎?

警察很辛苦,沒人否認,但辛苦的行業很多,你很辛苦就可以對人民暴力相向,這沒有道理。警察執法,當然是沒有錯,就算取締西施這種有爭議的事,我們先撇開不談,警察任意使用暴力,這才是最危險的問題。你可以想想看,如果今天你騎機車被臨檢,你可以選擇拿出証件配合,你也可以選擇行使緘默權,這都是你的合法權益,但難道他就可以因為你不配何臨檢就給你一個過肩摔,再給你個擒拿手嗎?當然不行。
他最多只能帶你回派出所盤查三小時,到時你還是不說你是誰,他要嘛移送地檢署押你24小時,要嘛就放你走人,如此而已。

我國是法治國家,警察執法也有一定標準,使用強制力也要依循比例原則,動輒動用暴力對付手無寸鐵的民眾,再把對方打入黑五類,說人家不檢點怎樣怎樣,那跟紅衛兵的差別在哪裡?
ryocha wrote:
call女警來就是了


真有這麼多女警可以隨call隨到呀??

不過抓個檳榔西施還要大費周章的call女警來處理嗎??
警察很辛苦+1

絕對讚同 !

但百姓更辛苦+100

有些警察你在跟他講話時,比較老的都一付不削理你的樣子

充滿熱誠的通常都是剛當不久的菜鳥..

因為親戚中有兩個當警察的..

我家樓下隔壁是里長家,常看到警察在裡面泡茶聊天看電視.

門口外面停警用T-MAX 及 RV250 ..
ryocha wrote:
辦案有辦案的技巧跟方...(恕刪)


我有一些疑問,不為吵架:
1.在室內時,她已經要關鐵門了,如何請女警來幫忙
在室外時,雙方也開始有拉扯的動作,難道就這樣拉來拉去嗎?

2.警察的那個動作用過肩摔形容不太恰當
因為那算是一個壓制的動作
之前有網友說明,那個動作叫"大外割"
是藉由讓人重心偏移而倒臥在地
此時也才能更容易上手銬啊
而且就算找女警來,對方如果一樣劇烈拉扯
難不成就這樣拉來拉去嗎?
"過肩摔"其實是媒體的刻意誤導
實際上,那是"大外割",通常在對方拒絕上銬時,會用這個作為前置動作,否則很難上銬

而且當時雙方已經在拉扯了,也等同是現行犯了,依人之常理,如果你是那位警察
你真的能夠心平氣和跟對方說「沒關係,妳走吧」
因為這樣同時也可能會有縱放之嫌(因為對方符合現行犯之定義,且並未脫離警力掌控<---這些定義你一定懂)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ryocha wrote:
辦案有辦案的技巧跟方...(恕刪)



你的說法立點是放在最優良的處理方式上來講
可是西施有給警察這樣的時間嗎?
開始拉扯到想離開現場時警察都警告過別動
但是不是叫她拉下鐵門我們私下談勒
我要說的是警察並沒有因為選擇了壓制西施就得了便宜
事後還是被對方反告了傷害罪了不是
而且請注意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有特別說明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再告訴乃論此限
也就是公訴罪耶
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就是(普通傷害罪)
哇喔...做警察還真是隨時隨地等的被告傷害阿
只有坐在辦公室的高層才能免除於難吧

我為啥在之前的文章提到警察辦案有瑕疵
可是程序上就是沒有錯誤
但是他選擇的也是對自己很不利的逮捕方式
而且西施事後的確也知道警方被提起傷害罪控訴了吧

正確的逮捕方式其實大家都會講
可是完全都不知道每一個被逮捕的人
背後都有一個準備被告的警察在挫勒等
別說是抓小偷會有問題
只要是沒武器只懂得跑的犯罪者
警察都要想半天怎麼安全的逮捕他歸案
你說我們的犯罪率能不升高嗎?
警察不會越做越縮手嗎?
不會淪落成只會開單子的機器嗎?
可是我說的都不能改變既有難以執法的問題
法律目前就是這樣寫的
我們的人權早就高高在上而人民就不懂的滿足阿

再此我提出一個方式好了
就是以後警察只錄取女性好了
這樣在男女先天的優劣上
被逮捕的人不管男女都應該比較沒話講了對吧?
告訴你~~錯
如果女警在逮捕的過程讓對方出現傷痕
還是一樣依法被傷害罪起訴
銬手銬很容易嗎?
你的目標是一個會極度掙扎的那雙手
要拷上之前還會發生什麼你猜的到嗎?
沒那麼簡單...還談什麼正確的逮捕方式
請你先提出一個能讓警察全身而退的逮捕方式吧
moonchild_lu24 wrote:
雖然法律給予警察公權力
但在某些層面上,也因為給予特別的權力而有更大的限制...(恕刪)
特別推這一句~

而且不只在公權力,一個追求文明的社會,對一個具有 power 的個體,常有各種限制的規定。
例子太多了,大概舉幾個:
國軍某些特種部隊的弟兄,退伍後會被"列管";
警察不用說了,使用警械有各種準則規定;
單獨一人搶劫,和結夥搶劫,處罰刑度不同;
同樣是闖紅燈,開汽車和騎機車,處罰金額不同;
台灣話說:「打某豬狗牛」,而不是「打尪豬狗牛」;
在在提醒具有 power 的個體,必須更加「謹言慎行」。

正如 41 樓朋友所說:「習武之人 還是要寬心一點阿」;
武俠電影不都這樣演:師父常會告誡門徒,武功越高,越要自我節制。
指的都是同樣的道理。

Ray-Lai wrote:
但是大家都把人權當想像成一道玻璃牆
不容許有刮痕或污漬般看待
那會演變成極端人權...(恕刪)
但是就我在這討論串所見,很多人也是把「公權力」代換掉這一段話裡面的「人權」。
這樣難道就合情合理?

es4241 wrote:
逮捕過程中會受到什麼傷害,
決定權在被補者自己,
而非執法者...(恕刪)
所以今天檳榔西施換成一個孕婦、老人,或殘障人士,做出同樣舉動,
警察也是會使用同樣方式來加以逮捕?
亦即,「逮捕」這個動作的實現,就只有一種"固定的力道和方式",一視同仁不必任何調整?

我不認為如此,這是我個人意見。
但是倒底怎麼做,才是適當? 我也不曉得~
也還沒看到有人提出相關規定,這就是造成這麼多爭論,各說各話的原因。
看了這麼多,突然發現,這個爭論應該不會有"共識"。
因為此事件中的是非對錯,剛好都是「程度上」的差異,而不是二分法 0 與 1 的分別。
於是牽涉太多「主觀」意識的部分,而這部分各人有各人的看法。

像我覺得一個 19 歲小妹,使用格式八股、內容空洞的髒話,以胡鬧不成熟的方式漫罵,
這樣程度,就讓一位 37 歲資深員警,感到內心「備受打擊」,感到「威嚴盡失」?
內心久久無法平復,然後就理所當然抓狂,而失控使用了過度手段來逮捕她?

這樣的話,將來遇到一個刺龍刺虎滿臉橫肉的七逃仔,被訐譙幾句,不就拔槍出來了?

但這邊看來有很多人覺得這樣是正常的反應,講得也都很有道理。
各有各的「主觀」看法,根本不會有交集。
實際上到底心理受到什麼程度的傷害,只有欒員自己知道。
實際上到底是不是因為「宿怨」,而以被罵為藉口「尋事」,只有欒員自己知道。
「藉故尋事」,這可是很糟糕的,就是標準的「有牌流氓」的行徑之一;
最可怕的是,這樣的行徑,光是從法條上去探討,都是合法有據。

其次就是「逮捕的手段」,有的人覺得太粗暴,有的人覺得並無不當。
如果純粹要像大官喜歡講的:一切「依法辦理」~ 那還有什麼好說,當然合法合理。
也是一樣,純粹「程度上」的差異,各有各的「主觀」看法,根本不會有交集。

不過,這個逮捕手段是否過當,個人認為有一個判斷的依據就是 → 「第一次的印象」。
當我們第一次看到這個新聞報導的時候,心中的感覺是什麼,那就是了!
之後又陸續地接收到的各種資料,再深入去思考探討,輾轉反覆,我覺得有時候,
也許是為了筆戰的勝利,甚至是淪落到自己欺騙自己的內心。

警察國家,有人說壞,也有人說好。
實際上呢,它確實就是有好有壞~
不是常有人感嘆:社會太自由太亂,還不如以往戒嚴的時代來得平靜。
以一個凡事安分守己的小老百姓而言,百分之百正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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