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iline1999 wrote:
可有申請營業場所登記...(恕刪)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在照片中警察有著制服)
檳榔西施穿著暴露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檳榔西施穿著暴露)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依此案件應符合本法第二款、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在符合但書部份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檳榔西施當場辱罵警員應符合刑法第140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檳榔西施用三字經罵警員)
檳榔西施不願配合出示證件而出手反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 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檳榔西施不願配合出示證件而出手反抗符合警職法第7條第4款得使用強制力

按照法條來看皆依法辦理!!是要怎麼離職


最多警員使用強制力過當不符合比例原則該當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