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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花就是不對...

撇除掉大案不辦小案積極,大案快閃小案吃案等亂七八糟問題.

台灣人普遍存在別人可以殺人我就可以放火的觀念.

大錯當小錯, 小錯當理所當然,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ptx wrote:
因為這些採集自然動植物的行為本來就是合理且由來已久
現在只是因為人口過多而必須依靠法令來設限
如果要把部分設限當作無限上綱的全面禁止
實在是不合理也不符實際的做法...(恕刪)


呀,前面說過啦,

打獵行為(包括釣魚)是特定的合法,河川海岸,在地區上都會有公告,

至於浮木石頭野花野草,不是你的就是別人(包括國有),這還會有差別嗎?

gt82025 wrote:
新聞嗎 不就是當事人的表演 加上媒體的畫蛇添足
事實是怎樣 只有當事人知道...


看了半天, 只有這一句話實在, 現在人已經太習慣媒體判案了...
ANTARCTICA wrote:
一堆一支嘴胡壘壘的"...(恕刪)


我從來就覺得這群酷吏都是有選擇性的,還記得某副議長丟車子嘛?幾天找回?人民丟車子就從來沒找回過,一個個正義凜然,背後都深藏魔鬼!!!!
alicepalicep wrote:
改天在花田裝一部攝影機,反正車子都會停路邊 ,人下來就往花田裡走,採摘花朵都可以清清楚楚了,
車號有了可以查的到人,攝影機也可以把人及證據拍的清清楚楚,我全部把他告上法院,要和解的一個人三萬和解金,
不然全部告上法院竊盜罪,算一算一個假日可能至少可以進賬幾十件案子,我就發了!!\...(恕刪)


如果那田地是你的,你的確可以告發,
因為他們破壞了你的私人財產。

如果不是,就以"檢舉"來定了。

ptx wrote:
有帶工具就算偷竊?至...(恕刪)


經過我家的土地旁邊,別亂採野花,那些所有權都是地主的"""作物""",我就是高興種野花野草當當作物,
一顆對我而言價值一萬元 ,哇~! 全台都這樣,那警察可忙了,法院的竊盜案件審理,可能民國2000年還審不完,
alicepalicep wrote:
經過我家的土地旁邊,...(恕刪)


沒錯,選擇性辦案或是有目的的掩飾才是問題的癥結,績效!!!這個才是重點!!!誰給員警這樣的要求?
goodversion wrote:
如果那田地是你的,你...(恕刪)


就是有田,所以我說發了!!

另外家裡有種草莓的也發了,記得在入口寫一斤草苺50元就好(市價150) ,裝個攝影機,一堆人採了就偷吃,
沒有經過結帳,全部都是偷竊,一個也是三萬,依據苗栗大湖各草莓園,每日來客數及偷吃比例計算,每個草莓園
估計每日應該可以進賬50x3萬=150萬,扣常僱律師的費用及文書費,至少純利120萬以上/每個週休假日
估計來客數不變,每年進賬=每月4個周休假日x草莓產季4~5個月 ,x每年12個月= ? 做一年就可以退休買豪宅了

goodversion wrote:
打獵行為(包括釣魚)是特定的合法,河川海岸,在地區上都會有公告,

至於浮木石頭野花野草,不是你的就是別人(包括國有),這還會有差別嗎?
我前面也說了,不是特定合法,而是特定的限制
只有在某些地方才會限制釣魚,並不是全國不準釣魚,只開放少地方可釣
打獵則相對釣魚則是提出更多限制,兩者是有差異存在

而你認為國有的就不能取,基本上本來就是已經設下了一個不合理的過大範圍
以這種過度的規範限制,一般人就算在路邊被車濺了一身泥
也得要就地立刻將汙泥和汙水清理並歸於原地
不然這些國有的汙泥和汙水只要跟著離開當地,就屬於你的偷竊定義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阿,舉手發問"放大絕"是啥意思?

其實我說的很簡單,單一事件裡,就此事論。老婦摘花固不對,但應依法依情節處分,不得超過。警察,如果真的覺得其違法,那偷竊公有財產屬公訴範圍,如何可和解?而此問題警察會比一般百姓更清楚法律範圍,顯然警察已經知法犯法,只是圖充業績而已。

我對該婦人沒有好感,畢竟是犯法在先。但是說來說去,她也只該負兩朵花兩元責任,其他是檢察官是否起訴(很難起訴),法官是否判的問題(也很難判有罪)

但是對警察此舉更沒好感,執法過當而且擺明蓄意,是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的典型,其罪行遠大於該婦人。

人民犯罪,多屬無知,最多是刁民。法律多可處理民事。

警察犯罪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官官相護下,公務員犯法多半很難被追究。

警察真的是捍衛法律和人民?那之前舉例的飆車族等等事情又該如何解釋?此事件根本看不到警察的勤勞和公允,只見到藉小事欺壓小民而已。

所以找議員盯警察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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