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很不認同你文中所一直強調的
這女孩犯了防礙公務及公然侮辱警察兩項大罪
還說放上網路是大錯
你所言差已
1.網路媒體及民代乃法律之外保障弱識者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求助無門沒權沒勢又沒背景身份的人有一定的支持力量,且不放到網路上公布在媒體上怎知台灣有此敗類警察。
2.還好你不是這倒楣的女孩的承審法官,以你一昧的偏坦警察的態度,遇到這種衰事再遇上你這種法官只能說沒天理。
3.新聞中也說</【最後其中一個警察用手肘重擊她的背部戴上手銬,直到警車開來,她才相信這兩個人真的是新莊中平派出所警員。拉扯過程她手部、背部多處瘀青、破皮流血,還到醫院驗傷】>。
我想女孩可以反告警察的不只有強制罪或防害自由而已,你為何不說呢?還可以告警察其它的罪名呢?執法過當恐嚇傷害?戲還沒演完呢!誰應該跟誰到歉還不知呢
4.今日若這人是你女兒女友姊妹我想你的看法應會很不同吧?
很同情這衰小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中也提到
希望警方日後在執行臨檢時務必注意以下問題:
<四、尊重人民之拒絕及異議權利。如果未有明確理由或事實以認定受檢人有危害或犯罪之情,應以「無辜推定」心態執行臨檢,不得在未盡告知理由等情況下,強制人民受檢,甚至帶回警局,更不應任意以妨害公務名義實施恫嚇以遂臨檢目的。又依法而言,警員僅有查證身份之權利,並非對未帶身份文件者即可處罰,因此人民果已據實陳述可予查證,即應令其離去,不可再藉未帶證件即予留置。>
樓主有些說的沒錯,但有些方面感覺偏向舉對警察有利的法條說明。
二個便衣警察在四下無人處,藉機盤察長相清秀的少女…少女已經出示證件,警察卻說證件有問題,要把她帶回警局坐坐,而產生拉扯。少女是現形犯嗎? 怎會被如此對待。
這已經違反執法的常理,道理說來說去都不能違反常理。
樓主是否應該多提提警察這麼做是否有犯了執法過當、侵犯人權、無故擾民等相關法律?
人有權力很容易濫用,但百姓要抵抗擁有權力者,通常很困難。
我比較支持台中小康的立場。
我誰呀,我瑪爾Gy耶!
其實站在社會角度,法律賦予警察這般權力是可以諒解的

雖然說今天主角是名弱女子+外表看起來像流氓的警察
但請想清楚,真的可以憑外表去判斷一個人是好是壞嗎??
(這裡當然不是說這女的就是壞人,是好是壞我不予置評)
新聞上常常可以見到一些智慧型罪犯,外表還都很斯文
而社會上也常有些面惡心善的好人
誰說長得像流氓就一定是壞人?長這樣是他選的?
有點離題...........
我覺得警察臨檢,還是能配合就配合,因為它是"警察"
如果他沒這權力,那要誰來做盤查這種事??
就算不相信,那就配合坐警車去警察局好了
總不可能詐騙連警車都仿吧??(如果真的仿了那就是警方的錯,沒作到抓出仿車)
想想如果大家都不配合,那罪犯怎麼抓??
或是都要警察好聲好氣長的又要斯文??對罪犯來這套,不跑才怪
因為常常深夜出沒,所以也遇過不少次臨檢
其實只要配合,一般都沒問題
想想大家都是出來混口飯吃,配合一下也沒什麼
別說我替警察講話,我也很討厭警察,光機車罰單我就吃不少張

總之多謝樓主分享囉!!
不過的確小弟也是針對你所提的『出示』的解釋相當不以為然
小弟當年唸書時,因為一些因素曾和老師到立院和立委磋商法規條文,因此清楚法規中用字不同就會出現不同的意思,像是『得』和『應』就會出現不同解讀,當然也曾討論到不同條文但是相同用字時,有可能會出現混淆的情況。
就你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光是對出示一字用詞就出現在你講的兩種情況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另一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若當初立法精神都是一樣時,民眾出示證件是為證明自己身份時,那警察出示證件也是為了證明自己身份時,應該不是你所提的清不清楚是民眾自己的問題,那如果要這樣解釋,我是不是可以反過來問一旦我已出示身份證,無法證明我身份是你警察的問題?當然你硬要說兩條條文,一條是要證明身份,那另一條是要表明身份的話,那我也無可奈何

我倒是想問的是,畢竟我不是學法的,但是我的工作一天到晚也是一直要看證據來做事,所以究竟有多少案例的法官認為民眾無法辨別員警身份是民眾自己的事?
當然我也相信不會有哪一個白目的警察會把自己的證件晃一下就收起來,哪天遇到民意代表或是像是535釋憲這樣的情況,免不了要拿出來被狠狠批一下。
另外我覺得你講部分版友提到極端點,但是就全文來看你似乎也只是站在警察法規上告訴大家遇到臨檢要有EQ點,出社會要有EQ是沒錯,這我也同意,遇到臨檢我還是會乖乖配合,只不過就一般民眾立場自然是以利己角度來看事情,同樣的一篇文章中如果能夠從法規的角度來幫民眾遇到臨檢時該怎麼做,而不是只是說要有EQ一點或是只是說打110請當地員警來處理,是不是就不會讓自己變成砲灰了?
假警察如何避免?方如便衣臨檢女子的案例,大家若外出時,身上務必攜帶行動電話和身份證明文件(不要怕麻煩,為了自己好),萬一真的有事情,可撥打電話向110查證警察身份。
至於臨檢時,態度最好還是保持良好,以避免如同樓主說的,會被告妨礙公務,老實說,個人也不喜歡某部分的警察,也在警局吃過虧,但是千萬不要第一時間起衝突,要玩陰的,事後投訴、請媒體、開記者會等,會比起現場起衝突來的有殺傷力,個人也因報案被吃案,後來請媒體同業處理,馬上所長出來道歉並重新開報案三連單,如果現場起衝突,可能已經被告了。
隨機應變,不要正面衝突為上策。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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