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stolk wrote:
前面台中小康已說得夠...(恕刪)
唉,睡前最後一帖。
我和小康兄都還沒討論完呢,
不要拿別人來說嘴,
自己整裡出一點東西吧,嘴砲老兄,
你這樣要叫做有建設性,
那101用嘴就能蓋好囉

inoue555 wrote:
判例我是不知上哪找,不過政府解釋、宣導法律的文件若有違該法法理,
法界、學界可能默不作聲嗎?所以政府的解釋在公布一段時間後若沒有反對聲浪出現,
按常理判斷應該是足以信賴的,像這種受到社會矚目的法規就更不用說了。...(恕刪)
而勾肩搭背、牽手搭肩,在行為和本質上有多大的差別呢?
搭背可以是撫摸背部,牽手也可以撫摸對方的手呀。
而搭肩也有橫越背部的搭肩和單純的以手掌搭肩,但是不是都是搭肩呢?
這既非混淆也不是擴大解釋,應該說牽手搭肩的行為模式可以涵蓋勾肩搭背。...(恕刪)
Chinor wrote:
那個只是"宣導",宣導不是法律條文的解釋,別再自我解讀了。
字眼中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不代表這樣"就會購成性騷擾",亦即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那實際情況有多少種?勾肩搭背"順便捏一把又摸一摸"跟"碰一下就離開",給人的感覺就不同,豈能一概而論?
今日閣下的重點說明白一點,就是你認為勾肩搭背這種行為,是不能嚐試的底線
光就這討論串作統計樣本,請看看跟你認知的底線相同的人有多少,不同的又有多少?
因此你認知的底線,和一般人認知的底線,根本就不同。
同時小康大大也說了,任何人依照任何主觀理由來提出性騷擾的告訴,本來就是可以,
你的底線如此,要興訟也請自便;
但判不判決成立那是另一回事。
而依小康大的專業判斷,他會認為這樣是不成立的,並解釋法律上的見解。
所以你要繼續的討論,如果是要繼續推廣這個底線的看法,
那我想你大可不必了,因為這跟一般人的經驗法則根本不同。
又如果你現在的討論,是要討論對法條的解釋和見解,
那你應該舉出實際的判決成立的案例,是因為這個緣故的;或者法規上的解釋字號或補充註釋,
相信這樣你的見解,才會比較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