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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聞事件說明何謂性騷擾.

sestolk wrote:
前面台中小康已說得夠...(恕刪)


唉,睡前最後一帖。

我和小康兄都還沒討論完呢,
不要拿別人來說嘴,
自己整裡出一點東西吧,嘴砲老兄,
你這樣要叫做有建設性,
那101用嘴就能蓋好囉
inoue555 wrote:
判例我是不知上哪找,不過政府解釋、宣導法律的文件若有違該法法理,
法界、學界可能默不作聲嗎?所以政府的解釋在公布一段時間後若沒有反對聲浪出現,
按常理判斷應該是足以信賴的,像這種受到社會矚目的法規就更不用說了。...(恕刪)

而勾肩搭背、牽手搭肩,在行為和本質上有多大的差別呢?
搭背可以是撫摸背部,牽手也可以撫摸對方的手呀。
而搭肩也有橫越背部的搭肩和單純的以手掌搭肩,但是不是都是搭肩呢?
這既非混淆也不是擴大解釋,應該說牽手搭肩的行為模式可以涵蓋勾肩搭背。...(恕刪)


那個只是"宣導",宣導不是法律條文的解釋,別再自我解讀了。
字眼中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不代表這樣"就會購成性騷擾",亦即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那實際情況有多少種?勾肩搭背"順便捏一把又摸一摸"跟"碰一下就離開",給人的感覺就不同,豈能一概而論?

再者,勾肩、搭背、牽手,這根本就是三種不同的行為,這樣還不叫擴大解釋?
勾肩是指單手繞過對方的背部,以手掌貼著對方的肩膀,貌似勾住肩膀的樣子,這叫勾肩。
搭背就是手掌去貼著、搭著對方的背部。
牽手是手牽著手,還有不同解釋嗎?

那閣下的論點;牽手搭肩的行為到底是怎麼涵蓋勾肩搭背的
牽手也可以撫摸對方手,這點又是哪國的解釋?
你牽老奶奶的手過馬路,跟你撫摸老奶奶的手過馬路是意思相同?
學生去聯誼玩團康,大家牽手繞圈圈作活動,也可以變成你撫摸對方的手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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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閣下的過度解釋就不討論了。

今日閣下的重點說明白一點,就是你認為勾肩搭背這種行為,是不能嚐試的底線
光就這討論串作統計樣本,請看看跟你認知的底線相同的人有多少,不同的又有多少?
因此你認知的底線,和一般人認知的底線,根本就不同。

同時小康大大也說了,任何人依照任何主觀理由來提出性騷擾的告訴,本來就是可以,
你的底線如此,要興訟也請自便;
但判不判決成立那是另一回事。
而依小康大的專業判斷,他會認為這樣是不成立的,並解釋法律上的見解。

所以你要繼續的討論,如果是要繼續推廣這個底線的看法
那我想你大可不必了,因為這跟一般人的經驗法則根本不同。

又如果你現在的討論,是要討論對法條的解釋和見解
那你應該舉出實際的判決成立的案例,是因為這個緣故的;或者法規上的解釋字號或補充註釋,
相信這樣你的見解,才會比較有說服力。

Chinor wrote:
那個只是"宣導",宣導不是法律條文的解釋,別再自我解讀了。
字眼中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不代表這樣"就會購成性騷擾",亦即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那實際情況有多少種?勾肩搭背"順便捏一把又摸一摸"跟"碰一下就離開",給人的感覺就不同,豈能一概而論?

今日閣下的重點說明白一點,就是你認為勾肩搭背這種行為,是不能嚐試的底線
光就這討論串作統計樣本,請看看跟你認知的底線相同的人有多少,不同的又有多少?
因此你認知的底線,和一般人認知的底線,根本就不同。

同時小康大大也說了,任何人依照任何主觀理由來提出性騷擾的告訴,本來就是可以,
你的底線如此,要興訟也請自便;
但判不判決成立那是另一回事。
而依小康大的專業判斷,他會認為這樣是不成立的,並解釋法律上的見解。

所以你要繼續的討論,如果是要繼續推廣這個底線的看法,
那我想你大可不必了,因為這跟一般人的經驗法則根本不同。

又如果你現在的討論,是要討論對法條的解釋和見解,
那你應該舉出實際的判決成立的案例,是因為這個緣故的;或者法規上的解釋字號或補充註釋,
相信這樣你的見解,才會比較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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