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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灣的男人都有的福利喔!!

之前不是有個強吻女性的案子
到後來那個嫌犯也是被判無罪
法官的理由是接吻是國際禮儀
常年以來有缺陷的司法人員養成教育造就了這些
不知道是否有人記得那個吹喇叭的笑話...................................
還好台灣不是海洋法系~~

其實新聞題目是有些失真

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這樣........
被告先摸了
原告沒 feel 到~~等到感覺到時已經十秒
期間原告沒有反抗..............


我想這些行為應該要視被告當時的心態與原告當時的感受而定
假若被告是小孩子,無心摸你屁股你不會介意吧
又對方是死小孩,有心想挑釁
告他父母也不無道理
假若對方是怪叔叔......當然又另當別論
嘖嘖~會去摸就代表已經沒辦法克制性慾了
這樣哪來的""十秒不足以引起性慾""

還是法官是女的...要摸了才會有感覺= =
那女法官沒遇過年輕人吧.....
10秒脫衣服都太多了............
光以藝術的眼光看女性熱褲下的美腿3秒都有感覺了,更何況是用摸的呢?
還有喔,現在也可以隨便說誰誰誰是條狗喔

法官說

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

所以不算毀謗
+1
要去找我一下
我還要帶語音倒數的時鐘 10 9 8 7 .....
呵呵 開玩笑啦
不過法官判決結果大家可以公評 但是為何不理性探討一下判決書?
法官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罪名判無罪 並非指襲胸十秒無罪吧
不要跟著媒體起舞 有時候要獨立思考一下 畢竟台灣媒體素質之高也是駭人聽聞
chashen180 wrote:
.....(恕刪)
不過法官判決結果大家可以公評 但是為何不理性探討一下判決書?
法官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罪名判無罪 並非指襲胸十秒無罪吧
不要跟著媒體起舞 有時候要獨立思考一下 畢竟台灣媒體素質之高也是駭人聽聞


依照新聞,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之罪,屬公訴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又根據新聞,這件事發生在性騷擾防治法施行之前,所以只適用刑法224條。刑法224條成立的理由是要以"強制"的手段,不像性騷擾防治法中提到的"乘人不及抗拒"就算了。所以在從刑法224條來看,趁人沒注意時偷摸而不是抱住強摸是有可能被判無罪的(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m111.shtml 關於襲胸的論述)。只是法官論述的重點似乎是10秒鐘無法引起性慾而不構成猥褻行為,感覺上有點奇怪。不過沒實際看過判決書,媒體又一向只會斷章取義,所以實在是無法理解其中的奧妙。


這邊有篇文章評論這個案例: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article_id=10764591
主要重點是在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因為有"意圖性騷擾"罪,所以"強制猥褻"在刑法中的適用範圍被縮限。這個案例發生在性騷擾防治法之前,無法以"意圖性騷擾"罪起訴,但是"強制猥褻"的適用範圍卻又被縮限(基於溯及既往禁止原則)。所以法官如果太執著於法學的適用性與邏輯性,就會出現這樣無罪的判決。

我不是學法律的,上面的東西是我只花五分鐘就從網路上找到的。可惜台灣的媒體就只會一面倒的膚淺評論,記者難道不會訪問一些法學專家,或是像我一樣花個五分鐘上網搜尋一下相關的法學依據,好讓大眾了解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有違常理的判決嗎?


太神奇了,今天在奇摩新聞真的看到有人伸鹹豬手5秒,並以此判例自認無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11/78/kd8s.html,這這這....應該不是01板友吧
法官應該親自被摸十秒就知道被害者是什麼心情了

真是荒唐 摸十秒還沒罪..
唉..........

這個新聞也真是讓我很錯愕!!


那如果我是性無能,我不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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