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reeworld wrote:
註明出處不代表合法。...(恕刪)
註明出處是不代表合法,但是使用在非營利、教學性質的地方,基本上是合法的
從你前面寫的,似乎你是個學生,正在學法律
會寫前面這些,看起來你根本沒有瞭解前因後果,也沒有對智慧財產權有深刻的認識
著作權就理想面來說,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但實際面上,是剝奪他人的權利來維護某些人的利益
也因此在實務上,設計了許多排除條款,並且有時間限制
為什麼?就是不希望因為著作權而造成專權
智慧財產不是屬於個人的,而是屬於全人類的,也因此有教育方面的排除條件
然而這位林姓攝影者,打著維護著作權的名義,四處興訟,許多教師、學生等等非營利且屬於教育性質的對象,一方面不瞭解法條,一方面無經驗,因此未上法庭就與其和解
一般人,如何能同他一樣閒著沒事去上法院?
就算知道應該會告贏,又有誰能沒事請假上法院?
無奈之下和解的人很多
更別提那個可憐的出版社老闆,官司纏身,最後雖然清白得雪,出版社已然倒閉
這樣子是捍衛著作權?
搞清楚來在這邊發言吧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馬克蘇 wrote:
著作權就理想面來說,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但實際面上,是剝奪他人的權利來維護某些人的利益
...(恕刪)
你懂法嗎? 看來是沒研究過法的人。
法律本來就是保護人民權利、財產與人身安全
法律上權利如何判斷? 你家房子,電腦,所主張的權利跟一篇文章的財產權相同
如果有人沒得到你同意,擅自取走你的電腦,你會不吭聲不處理嗎?
如果可以不得你同意取走你的電腦,而你會不吭聲不處理,懇請讓我知道你家在哪呀! 大善人!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款從44-66,已給侵權擴大解釋無罪機會,為何那些人仍跨不過而被判?
全省200多個案子,僅少數幾個法庭判林英典敗訴,這麼多法官會比你不懂法嗎? 看來你自認比這麼多法官高見?
就事論事: 若作教學,自是高教育知識份子,應知該取得授權。且教師對小孩有示範效應
又只做教學,教完應即刪除,無公開重製、傳輸情形,怎會留下證據足以讓著作人發現?
讀讀相關法律書籍, 吸收真正知識。讀法,可以訓練邏輯,避免情緒用事。
真正的法律蟑螂妳們還沒看過!
我不小心跟不懂法的人講太多了~~~ 說了不懂也沒意義。 各位自重啦~
afreeworld wrote:
你懂法嗎? 看來是...(恕刪)
是沒錯,我沒有法律背景,不是學法出身的
但我想請問你,你所謂200多個案子,有幾個案子和解? 又有多少是贏的?你知道嗎?
林英典贏的案子,他要求多少,判賠金額又是多少?你知道嗎?
你說什麼做完教學就該刪除,真的,我笑了
還是說你們學校的論文發表完就全部銷毀?
虧你還是學法的,舉的例子卻搭不上關係,邏輯不通
當你把東西放在路邊供人觀賞,還貼張紙條說歡迎觀賞,然後別人拍了照,都還沒洗或印,你就跑出來抓著要錢,一張照片好幾萬,你覺得對嗎?
智慧財產權有沒有那麼簡單?你到底懂多少阿~
別一副你很懂的口氣來教訓人,就算一個開業律師,不同領域,也不敢說對智慧財產權有絕對的認識,請問你是開業的智慧財產權專門律師嗎?如果不是,麻煩口氣放緩和一點,這世界上你不知道的東西還很多勒
簡單問你,為什麼著作權要有期限?
如果真的要保護著作權,有期限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我是不想私下和解的,將它當作一件生命學習的過程!
另,搜尋網路後,提醒大家留言就不要評論 林先生,免得遭池魚之殃,那就拖累大家了!
找了一晚的資料,發現原來如此~
著作權人對利用人以刑逼民能不能論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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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_lin wrote:
中午接到刑警的電話,說我被 林先生 提出網路言論毀謗的告訴,是2006年在其他網站討論區發言,我中午接到電話都忘了我貼過甚麼話,晚上搜尋才知道,是自己針對當時新聞有所本的評論~...(恕刪)
先去查一下毀謗的定義是什麼 ? 實話實說能構成毀謗嗎 ? 記載事實算是毀謗嗎 ? 唯有以戰方能止戰, 以告方能止告 . 考慮一下提出 [誣告] 訴訟吧 !
參考一下 《誣告罪》
http://www.rclaw.com.tw/SwEzText.asp?Kd=128&txtgp=&groupkd=0
誣告的本益比還真高, 只要不讓被誣告對象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e.g. 只要求民事賠償, 萬一失風被抓也只需繳 [三百元以下罰金] , 難怪某攝影大師的正職是法律訴訟啊 !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為二十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追訴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為十年。
但上法庭對於上班族而言是種折磨,因此許多人選擇付出金錢私下和解。幸好我本身是SOHO,即使上庭也不會影響上班工作...
剛剛網友的提醒我查了一下,刑事案件的告訴乃的告訴期限為六個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只有二年時效。但目前看起來,針對三年前的討論串提出毀謗告訴是採用何種法律手段呢?
而關於誣告罪可以連結這個案例,非常困難,除非網路受害者能組成團體委託律師訴訟才有可能..
著作權人對利用人以刑逼民能不能論誣告罪?
台北地方法院於96年8月16日就攝影家林英典與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間的著作權糾紛,判定著作權人林英典觸犯誣告罪,處以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98年5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改判林英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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