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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賀~林先生恐入牢籠,映證終日打雁,終被雁啄的古諺

連鄉土老師都要告

這種關一關最好啦

惡質!
Ming0812 wrote:
連鄉土老師都要告這種...(恕刪)

也許告人求償是拿來當"砲管"基金....
誰說攝影是敗家的行為,
"運用得當"...可是旺家的行為啊....
chiang:人願意把15年的青春歲月奉獻給你.......想想自己何德何能啊!
afreeworld wrote:
註明出處不代表合法。...(恕刪)


註明出處是不代表合法,但是使用在非營利、教學性質的地方,基本上是合法的

從你前面寫的,似乎你是個學生,正在學法律

會寫前面這些,看起來你根本沒有瞭解前因後果,也沒有對智慧財產權有深刻的認識

著作權就理想面來說,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但實際面上,是剝奪他人的權利來維護某些人的利益

也因此在實務上,設計了許多排除條款,並且有時間限制

為什麼?就是不希望因為著作權而造成專權

智慧財產不是屬於個人的,而是屬於全人類的,也因此有教育方面的排除條件

然而這位林姓攝影者,打著維護著作權的名義,四處興訟,許多教師、學生等等非營利且屬於教育性質的對象,一方面不瞭解法條,一方面無經驗,因此未上法庭就與其和解

一般人,如何能同他一樣閒著沒事去上法院?

就算知道應該會告贏,又有誰能沒事請假上法院?

無奈之下和解的人很多

更別提那個可憐的出版社老闆,官司纏身,最後雖然清白得雪,出版社已然倒閉

這樣子是捍衛著作權?

搞清楚來在這邊發言吧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馬克蘇 wrote:
著作權就理想面來說,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但實際面上,是剝奪他人的權利來維護某些人的利益
...(恕刪)



你懂法嗎? 看來是沒研究過法的人。
法律本來就是保護人民權利、財產與人身安全
法律上權利如何判斷? 你家房子,電腦,所主張的權利跟一篇文章的財產權相同
如果有人沒得到你同意,擅自取走你的電腦,你會不吭聲不處理嗎?
如果可以不得你同意取走你的電腦,而你會不吭聲不處理,懇請讓我知道你家在哪呀! 大善人!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款從44-66,已給侵權擴大解釋無罪機會,為何那些人仍跨不過而被判?
全省200多個案子,僅少數幾個法庭判林英典敗訴,這麼多法官會比你不懂法嗎? 看來你自認比這麼多法官高見?
就事論事: 若作教學,自是高教育知識份子,應知該取得授權。且教師對小孩有示範效應
又只做教學,教完應即刪除,無公開重製、傳輸情形,怎會留下證據足以讓著作人發現?

讀讀相關法律書籍, 吸收真正知識。讀法,可以訓練邏輯,避免情緒用事。

真正的法律蟑螂妳們還沒看過!

我不小心跟不懂法的人講太多了~~~ 說了不懂也沒意義。 各位自重啦~




afreeworld wrote:
你懂法嗎? 看來是...(恕刪)


是沒錯,我沒有法律背景,不是學法出身的

但我想請問你,你所謂200多個案子,有幾個案子和解? 又有多少是贏的?你知道嗎?
林英典贏的案子,他要求多少,判賠金額又是多少?你知道嗎?

你說什麼做完教學就該刪除,真的,我笑了
還是說你們學校的論文發表完就全部銷毀?

虧你還是學法的,舉的例子卻搭不上關係,邏輯不通

當你把東西放在路邊供人觀賞,還貼張紙條說歡迎觀賞,然後別人拍了照,都還沒洗或印,你就跑出來抓著要錢,一張照片好幾萬,你覺得對嗎?

智慧財產權有沒有那麼簡單?你到底懂多少阿~

別一副你很懂的口氣來教訓人,就算一個開業律師,不同領域,也不敢說對智慧財產權有絕對的認識,請問你是開業的智慧財產權專門律師嗎?如果不是,麻煩口氣放緩和一點,這世界上你不知道的東西還很多勒

簡單問你,為什麼著作權要有期限?
如果真的要保護著作權,有期限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中午接到刑警的電話,說我被 林先生 提出網路言論毀謗的告訴,是2006年在其他網站討論區發言,我中午接到電話都忘了我貼過甚麼話,晚上搜尋才知道,是自己針對當時新聞有所本的評論~

我是不想私下和解的,將它當作一件生命學習的過程!

另,搜尋網路後,提醒大家留言就不要評論 林先生,免得遭池魚之殃,那就拖累大家了!

找了一晚的資料,發現原來如此~
著作權人對利用人以刑逼民能不能論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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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_lin wrote:
中午接到刑警的電話,...(恕刪)


注意這些告訴乃論的案子有告訴期限,比如妨害名譽就是六個月的告訴期限
現在可以跟警察問對方什麼時候報案或提出告訴的,然後比對發文的時間,如果超過六個月。請律師寫個狀子說期限已經過了法院應該不受理,這樣應該就ok

不過無論如何你還是需要一位律師,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的
yymeow wrote:
注意這些告訴乃論的案...(恕刪)


感謝yymeow的提醒,刑警電話中說為2006年(應該三年前了)的討論串。

明天我再詳細詢問刑警他提出告訴的日期,但我目前都還沒有收到任何書面文件,等打聽清楚些,會請朋友介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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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_lin wrote:
中午接到刑警的電話,說我被 林先生 提出網路言論毀謗的告訴,是2006年在其他網站討論區發言,我中午接到電話都忘了我貼過甚麼話,晚上搜尋才知道,是自己針對當時新聞有所本的評論~...(恕刪)

先去查一下毀謗的定義是什麼 ? 實話實說能構成毀謗嗎 ? 記載事實算是毀謗嗎 ? 唯有以戰方能止戰, 以告方能止告 . 考慮一下提出 [誣告] 訴訟吧 !

參考一下 《誣告罪》
http://www.rclaw.com.tw/SwEzText.asp?Kd=128&txtgp=&groupkd=0

誣告的本益比還真高, 只要不讓被誣告對象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e.g. 只要求民事賠償, 萬一失風被抓也只需繳 [三百元以下罰金] , 難怪某攝影大師的正職是法律訴訟啊 !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為二十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追訴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為十年。
我看了網路一些他告人毀謗的案例,我的發言應該是根據新聞報導提出評論意見,這樣類似的案例多是他敗訴。

但上法庭對於上班族而言是種折磨,因此許多人選擇付出金錢私下和解。幸好我本身是SOHO,即使上庭也不會影響上班工作...

剛剛網友的提醒我查了一下,刑事案件的告訴乃的告訴期限為六個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只有二年時效。但目前看起來,針對三年前的討論串提出毀謗告訴是採用何種法律手段呢?

而關於誣告罪可以連結這個案例,非常困難,除非網路受害者能組成團體委託律師訴訟才有可能..
著作權人對利用人以刑逼民能不能論誣告罪?
台北地方法院於96年8月16日就攝影家林英典與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間的著作權糾紛,判定著作權人林英典觸犯誣告罪,處以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98年5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改判林英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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