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nhang17 wrote:從這個問題的討論小弟...(恕刪) 有關於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處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司法院大法官已作出合憲性之解釋,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泡麵魚 wrote:公司今天發布新規定只要酒駕判刑確定就免職且不發淺散費不管立意好不好 個人也不喝酒 但是看到這種規定就不爽又不是上班喝酒 這屬下班後個人行為 又非公務人員這種規定有違法嗎? 酒駕肇事判刑被關,公司肯讓你留職停薪嗎?
我覺得這個規定實在是太合理了,喝酒就不要開車阿,拿錢去坐計程車不就好了!看完這麼多樓的討論,我認為本來這個制度就是要硬起來,因為這幾年實在太多因為喝酒而誤事。樓主你的公司實在是太棒了,這個規定合情又合理,講白一點,如果你想要待在這家公司就是要遵守規定阿,難道說,公司規定上班不爽穿制服被記過或是上班偷竊公司的資產被免職,你也認為不合理嗎!如果認為不合哩,大可以不要待下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