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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張通知單 是有關於下載影片 著作權,妨礙電腦使用(犯罪嫌疑人)


Mattmia wrote:
原來下載個電影這麼嚴...(恕刪)


很好笑啊? 你可以笑李宗瑞那12個被搜索的人啊~ 李宗瑞案就是檢察官指揮偵辦!核發搜索票去那12個人家裡抓那12個也是以為bt下載不會被抓的啊! 你笑錯點了吧?

jingfu wrote:
除了在某些緊急的情況...(恕刪)


李宗瑞事件也鬧很大,你有看到社會抨擊檢警機關做的過火嗎? 沒有吧! 成大事件是因為搜索就是違法的,一開始就沒有搜索票,當然會被罵!

這2件事根本不能混為一談!

伶娘玩祖瑪 wrote:
這2件事根本不能混為一談!,...(恕刪)

這句話講的,一個涉嫌觸犯「散佈猥褻物品罪」.... 另一個?
你不如說都涉嫌犯法,所以都抓起來就對了。

jingfu wrote:
這句話講的,一個涉嫌...(恕刪)


你在說什麼我看不懂也接不起來,單對你這2句話回答,有違法就是抓起來當然是無誤的!

小田0216 wrote:
2.以免空下載==>合法(因為只有下載)...(恕刪)


說真的,自己不確定的話
別害人

在你下載完成時,你就犯了重製罪
免空下載,除非你看完就砍了,沒證據
電腦裡有檔案,還是犯了重製罪
路很長,夢卻難圓 如果可以... 我想縮短天空和大地的距離,夢想和現實的差距...


免空難查難抓~主機都在國外要調IP等資料也難上許多,

偏偏很多人喜歡p2p的快速~

最近台灣搞智財訴訟的團體跟日本一樣越來越強勢,

有習慣下載的還是低調一點比較好~

沒辦法啊,當初再用的時候你難道不知道是盜版的嗎

出來混早晚是要還的..

只是剛好抓到的是你而已
真的給各位良心的建議
有版權的東西就不要抓跟分享了
電影 音樂 遊戲 漫畫 軟體
權利商提出的告訴只會越來越多
說不定以後連微軟也會提出告訴
經濟不景氣 對他們而言不無小補啦

亞利安星人 wrote:
免空難查難抓~主機都...(恕刪)
樓主可參考: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8等規定

第 90-7 條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第 90-8 條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著作權法: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P2P偏偏就是上傳下載同步進行!!
至於免空的話~基於只有下載(也是有犯重製罪),假如不以營利為目的或擅自公開,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吧!?(可否請法律達人指教)
bluesystem wrote:






什麼叫「很輕易地」跟警方合作?
警檢出公文說要辦案要調資料出來,還可以說「不」的哦?
那要不試試看會不會被告妨礙公務?

大家用P2P抓什麼, 哪個IP什麼時候抓的, 根本不需要ISP業者提供.
只要寫個程式也連進P2P, 就什麼資料都有了... 之前有個網站還可以
查你這個IP用BT抓過什麼東西, 我試過是真的有用的. ISP只是要提供
那個時候那個IP使用者是誰?

另外樓上那個覺得跟警察唬爛耍痞就行的, 你自己遇到可以自己試看看啊~
信不信警察會帶搜索狀來你家抄電腦?...(恕刪)


搜索"票"

什麼搜索狀第一次聽到,

要賣弄也做點功課。

講難聽一點警方有確切證據就直接帶搜索票來搜了,

不會叫你去問東問西,

這樣邏輯懂?講的跟真的一樣,你想嚇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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