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我以為海邊撿石頭是違法的,但經河川管理局解釋,似乎沒違法之虞,但是撿拾漂流木就是違法的,因為樹木都有人的(或國家),所以不可撿木頭。
不過akira0914 寫:那句名言
又再度在我耳邊響起!
除了腳印,什麼都不要留下!
除了回憶,什麼都不要帶走!
真棒,我真的很希望每個人類,都能永記腦海。
標題:
請問到平常帶家人到海邊撿雅石或玉石.貝殼是否觸法?是否有相關法令與罰則明訂?請回覆~感謝!!
內文:
敬啟者,您好:
有關 台端詢問於海邊撿雅石或玉石、貝殼是否觸法或有相關法令罰則案,本局依所轄管區域之權責予以函覆如下:
一、有關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屬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至於「少量土石」定義,依據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應以人工採取,其採取總量以二立方公尺為限。但原住民因興建住宅、機關、學校、教會需要石板材,得不以人工採取,其採取總量以十立方公尺為限,並填具申請書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台端所詢問於海邊撿拾玉石行為,如該位置經公告劃設海堤區域者,則依海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惟本辦法並未訂有相關罰則,其申請使用事項未規定者,得準用河川管理辦法之規定;如所行為位置,未經公告海堤區域者,則依所在土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機關),逕依權責法令查處。
二、另河川、海岸之土石或經認定有價之漂流木均屬國有財產資源,未經管理機關許可撿拾,亦有涉「竊取國家財產」之嫌,惟因涉刑事案件,需由警察機關依事實行為查辦認定。
上述函復如有未盡詳實之處,尚請見諒!
順頌
健康如意!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mygadget wrote:
今天騎腳踏車到七星潭...(恕刪)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