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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明

majumi wrote:

公然侮辱和毀謗都屬於告訴乃論。...(恕刪)


嗯嗯 看來我誤解了

以這樣來看 並不是姓馬跟姓郭的不能告而是她們不想告

因為對於姓名權的保護是屬於告訴乃論

而媒體從事人員確實每個都游走法律邊緣

姓名權的解釋:
1. 傳統上認為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2. 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在各種法領域中都受到重視,保護姓名權的法源略有:憲法、刑法、民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標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姓名條例。
3. 人格權的特質: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不可侵害性,是inalienable entitlements 的概念。
民法
1. 姓名為個人的標誌及與他人區別的表徵,與個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2. 除姓名條例之的姓名外,尚包括字、號、筆名、藝名。
3. 侵害姓名的型態:? 冒用他人姓名。? 不當使用他人姓名。

相關條文

§18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9姓名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84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95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隨便指名道姓 對方有權力可以告你的
nextvod_service wrote: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恕刪)


海底戰艦冒泡了

這次會引發怎樣的戰火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ncbbmtv wrote:
如果不擔心被告,幹嘛刪文?
如果擔心被告,又幹嘛發文?...(恕刪)

有可能怕被告,怕麻煩,以台灣的司法體系,對的人告到贏又不能得到公道,直接和解了事反而比較方便,連法官也是怕事之徒遇事就一直叫人和解和解,台灣那有什麼真正的公平正義,八成是壹媒體作賊心虛,直接恐嚇樓主了事,真要有理的話,大可直接去告,何必發表什麼狗屁聲明
卡位卡位..
因為有同事在這家待過..
所以那篇講的東西..
也早有耳聞了..
好奇接下來的發展....
kilo0313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 不...(恕刪)


我退了二台~~
因為我超過半年沒有用~
他就打電話來告知~如不使用可以辦退~
跟他講地址~機型號碼~
他就找時間過來拿了~
一點也沒有難退~
也沒有任何推銷電話~~跟簡訊~
反而是信用卡的保險推銷讓人很煩~~

nextvod_service wrote:
3.關於發文內容所指涉的本公司同仁,並公佈其個人姓名、職稱等資訊,實已侵害員工權益,對此等不當行為,本公司深感遺憾。

4.本公司本於保護員工權益及維護商譽立場,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恕刪)


真正的目的在此
其實看了另一篇文章..
也會有點想說自己公司內幕的衝動..
很佩服那篇的樓主的勇氣..
中國時報的記者在那?

網友幫你們把懶人包準備好了

還不反將水果集團一軍?


怕以後找不到這篇~~~來站個位子先等有空再來看看

nextvod_service wrote: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恕刪)

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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