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umi wrote:
公然侮辱和毀謗都屬於告訴乃論。...(恕刪)
嗯嗯 看來我誤解了
以這樣來看 並不是姓馬跟姓郭的不能告而是她們不想告
因為對於姓名權的保護是屬於告訴乃論
而媒體從事人員確實每個都游走法律邊緣
姓名權的解釋:
1. 傳統上認為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
2. 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在各種法領域中都受到重視,保護姓名權的法源略有:憲法、刑法、民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標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姓名條例。
3. 人格權的特質: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不可侵害性,是inalienable entitlements 的概念。
民法
1. 姓名為個人的標誌及與他人區別的表徵,與個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2. 除姓名條例之的姓名外,尚包括字、號、筆名、藝名。
3. 侵害姓名的型態:? 冒用他人姓名。? 不當使用他人姓名。
相關條文
§18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9姓名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84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95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隨便指名道姓 對方有權力可以告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