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公訴檢察官另略以被告事後發現有他人非法
重製檔案於其申請之網頁空間內,並供不特定人
非法下載之情事,卻未將檔案移除,主觀上有不
確定故意甚明,而認被告仍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
嫌乙節,惟觀諸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
8等規定,可知著作權法要求負有移除侵權檔案
義務者係網路服務提供者,而所謂網路提供服務
者依同法第3條第19款規定,可分為連線服務提
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
者以及搜尋服務提供者等4種,然被告係向GOGOB
OX申請免費網頁空間使用之人,既無藉此營利或
賺取廣告費用之商業行為,且真正管理網路平臺
者係博弘公司,被告並非著作權法所規範之網路
服務提供者,故此,實難科令被告負有移除侵權
檔案之義務,是顯難僅因被告事後發現有侵權檔
案在其申請之網頁空間內而未將之移除,即認被
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
樓主加油
小环子 wrote:
不用被這句話給唬住了...(恕刪)
只要有案底,就不能申請良民證了...
有良民證要求的工作或移民就會有限制了?

gerogexpg wrote:
最近接到保智大隊的電...(恕刪)
在台灣,樓主要準備和解賠錢了事,還是跟他們拼了?

我的飯碗好小 wrote:
至於公訴檢察官另略以被告事後發現有他人非法
重製檔案於其申請之網頁空間內,並供不特定人
非法下載之情事,卻未將檔案移除,主觀上有不
確定故意甚明,而認被告仍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
嫌乙節,惟觀諸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
8等規定,可知著作權法要求負有移除侵權檔案
義務者係網路服務提供者,而所謂網路提供服務
者依同法第3條第19款規定,可分為連線服務提
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
者以及搜尋服務提供者等4種,然被告係向GOGOB
OX申請免費網頁空間使用之人,既無藉此營利或
賺取廣告費用之商業行為,且真正管理網路平臺
者係博弘公司,被告並非著作權法所規範之網路
服務提供者,故此,實難科令被告負有移除侵權
檔案之義務,是顯難僅因被告事後發現有侵權檔
案在其申請之網頁空間內而未將之移除,即認被
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
樓主加油
所以就這段看來,我應該有翻盤的機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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