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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坦承吸食大麻了

看來大家的意見都不盡相同, 就我的瞭解, 我補充一下好了 ...

刑法第五條條文如下: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換言之, 除非檢警單位能證明你是在國內吸毒, 否則在國外接觸毒品, 依法在國內是不處罰的!(當然, 所在地的各國各有其規定) 除非你涉及到製造或販賣等罪行, 或許這也是某人會何如此答辯的原因吧 ...
鑑定報告會證明,他們吸食大麻的時間點,所以就等報告出來吧!希望藝人們坦誠說實話,如果吸食大麻的時間點不對,那又有人要開記者會了?!
jiuanwenbaobai wrote:
鑑定報告會證明,他們...(恕刪)


現在好像是販賣行為這個罪比較大,
開PUB 那位如果有販賣的話,恐怕問題可就超大.

基本上全部做頭髮篩選,會死多少藝人.
jiuanwenbaobai wrote:
鑑定報告會證明,他們吸食大麻的時間點(恕刪)


真的嗎?這麼厲害!!

因為還蠻想知道老婆是什麼時候中獎的?
這樣可以弄清楚那天是喝醉酒還是破掉.....

不知道這可不可以鑑定??
zaza213 wrote:
在國外抽我覺得是他們...(恕刪)

在國外抽可能是管不著沒錯…

但整件事不是因為一個在台灣的毒販被抓到,而警方從他的客戶資料當中找到一堆藝人名單嗎?
沒在台灣抽大麻,那為什麼台灣毒販會有他們的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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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毛髮檢測的三個月期間,是藥品殘留在毛髮上的時間,還是三個月間所長出來的毛髮上都有..?
大家不該再縱容寵壞了這些藝人

下半輩子好好當義工來贖罪還比較實在!
唉~

看來還是躲不過。
這事情希望只是起頭,可以因為他們的出聲就不查下去。

不然,不只藝人,我看政治人物很多也會一起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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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犯些錯誤...
他們是做了不好的示範...但也不是去害人的事...
也不需要去過度解讀他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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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or wrote:
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犯些錯誤...嘆氣
他們是做了不好的示範...但也不是去害人的事...慟哭
也不需要去過度解讀他們的行為...



但是~~你得注意一件事~~
他們都是公眾人物~
要大家不去過度解讀~~是不可能的~
幸福~是靠爭取而獲得的~~希望能獲得永久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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