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條條文如下: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換言之, 除非檢警單位能證明你是在國內吸毒, 否則在國外接觸毒品, 依法在國內是不處罰的!(當然, 所在地的各國各有其規定) 除非你涉及到製造或販賣等罪行, 或許這也是某人會何如此答辯的原因吧 ...
jiuanwenbaobai wrote:
鑑定報告會證明,他們吸食大麻的時間點(恕刪)
真的嗎?這麼厲害!!

因為還蠻想知道老婆是什麼時候中獎的?
這樣可以弄清楚那天是喝醉酒還是破掉.....

不知道這可不可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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