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210 wrote:所以這位是?應該不會...(恕刪) 哀大家看到了吧這就是他們的手法各位知道為何我面對那些嘴砲的人會無法原諒了吧看看他們這種方式跟他們討論事情不要偏偏喜歡拿對方的照片做文章所以說你再怎樣冷靜面對這種人你要如何冷靜下去?這也是為何我堅持要提告的原因那些人不給他點教訓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法律!
隨便的藍 wrote:看不出來哪裡人身攻擊...(恕刪) 不用您費心了律師已經告訴我那位林佑達同學的"腦殘"這句話的確是對我公然侮辱我可以要求對方在期限內刪除該文字並公開向我道歉不然我是可以提出告訴至於另外一位陳玉堂針對我頭髮做文章我在等其他律師的答覆
rexjian wrote:上次樓主因拍賣糾紛也...(恕刪) 我重申一次請就這篇我發文事件本身做討論嘴砲的就不用來了我不會針對嘴砲做回應如果你想要知道請看下面法律條文自然會回答你的問題如果下面法律條文你還是看不懂建議你直接打電話給消保官或是律師比較快這邊請你不要提出跟討論主題無關的事情===========================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十九條記載: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根據消基法法令記載: 商品不是賣家設計、生產、製造、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或是企業營業者的話,其他一般賣家則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定,網路購物本有風險存在,請務必自行確認考量後再行購買。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記載: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 ,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lasthero wrote:根據消基法法令記載: 商品不是賣家設計、生產、製造、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或是企業營業者的話,其他一般賣家則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定,...(恕刪) 哇~說不對嘴砲回應,可你的回文字數比我上一篇還多耶。不過也因為樓主回覆了,可知我的回文不是嘴砲都知道網購的買家可以7天內要求無條件退款,那怎麼又在拍賣頁面跟買家唇槍舌劍那麼多咧?感覺樓主一有糾紛就來問01的法律專家呢,這些法律專家回文不合樓主的意反而要當心被告喔對了那位網購的買家說要提告樓主詐欺就被說成恐嚇,那樓主在本樓說要告這麼多人算不算恐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