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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現在的棒球迷都這麼沒理性嗎? 另外請懂法律的進來幫小弟看一下.

lasthero wrote:
事件發生地(Bros...(恕刪)


看不出來哪裡人身攻擊了~~
反而是你自己比較衝動!!

請問你是要告人家哪一句


david210 wrote:
所以這位是?應該不會...(恕刪)



大家看到了吧
這就是他們的手法
各位知道為何我面對那些嘴砲的人
會無法原諒了吧
看看他們這種方式
跟他們討論事情不要
偏偏喜歡拿對方的照片做文章
所以說你再怎樣冷靜
面對這種人
你要如何冷靜下去?
這也是為何我堅持要提告的原因
那些人不給他點教訓
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法律!
隨便的藍 wrote:
看不出來哪裡人身攻擊...(恕刪)


不用您費心了
律師已經告訴我那位林佑達同學的"腦殘"這句話的確是對我公然侮辱
我可以要求對方在期限內刪除該文字並公開向我道歉
不然我是可以提出告訴
至於另外一位陳玉堂針對我頭髮做文章
我在等其他律師的答覆
lasthero wrote:
哀大家看到了吧這就是...(恕刪)


你還沒回答
"丟人現眼"
這是不是人身攻擊

要不要去問一下你的律師

上次樓主因拍賣糾紛也是在01問了很多懂法律的版友,
後來樓主那一件喜達屋貴賓折價券有沒有退款給得標人啊?
rexjian wrote:
上次樓主因拍賣糾紛也...(恕刪)


我重申一次
請就這篇我發文事件本身做討論
嘴砲的就不用來了
我不會針對嘴砲做回應
如果你想要知道
請看下面法律條文
自然會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下面法律條文你還是看不懂
建議你直接打電話給消保官或是律師比較快
這邊請你不要提出跟討論主題無關的事情

===========================

根據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第十九條記載: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根據消基法法令記載: 商品不是賣家設計、生產、製造、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或是企業營業者的話,其他一般賣家則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定,網路購物本有風險存在,請務必自行確認考量後再行購買。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記載: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 ,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lasthero wrote:
這位仁兄我已經拿日美...(恕刪)


所以大家買東西都要先上網查看看
有沒有甚麼不良紀錄
沒查清楚的就是自己倒楣
不能全額退錢???
那誇大搞告的廠商不用負責任??
lasthero wrote:
根據消基法法令記載: 商品不是賣家設計、生產、製造、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或是企業營業者的話,其他一般賣家則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定,...(恕刪)


哇~說不對嘴砲回應,
可你的回文字數比我上一篇還多耶。
不過也因為樓主回覆了,
可知我的回文不是嘴砲

都知道網購的買家可以7天內要求無條件退款,
那怎麼又在拍賣頁面跟買家唇槍舌劍那麼多咧?

感覺樓主一有糾紛就來問01的法律專家呢,
這些法律專家回文不合樓主的意反而要當心被告喔

對了那位網購的買家說要提告樓主詐欺就被說成恐嚇,
那樓主在本樓說要告這麼多人算不算恐嚇呢?

rexjian wrote:
那樓主在本樓說要告這麼多人算不算恐嚇呢(恕刪)


應該不算
樓主會說那只是形容詞

話說樓主
你到底何時才要回答
"丟人現眼"
算不算人身攻擊
是怎樣啊?!大家都來01告來告去的?
既然都認為網路上是嘴砲了,還指望得到什麼法律專業知識?
又不是法學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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