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終於知道"約聘"這種東西是怎麼來的
原來,政府立法保障很多的員工福利(比如說XXX留職停薪之類的)
但是公司仍然要運作,比如你請育嬰2年,你的位置可以空2年?
好,找人來補2年,2年後補你位置的人就要被趕走?換做是你來補2年,如何?
所以,約聘制度因應而生,總之,大家對於自己的利益都會斤斤計較,人與人之間的互信與互動....
有網友提到 萬一資方不出席 刻意迴避該如何?
我去勞工局申訴時 也提出過這個問題 勞工局說這些都不必擔心 到時候調解主席 會依情節 作出限期給付 所以我所想的那些 如果 萬一 或許 以後 將來..通通不具意義.因為台中市府勞工局 資源 規模 都很大..有8位免費律師 還有完整的組織架構 每個案子都有時間限制 限期結案 甚至我還看到2個外傭 去申訴勞資糾紛 現場還有翻譯 (我真的是開了眼界)外勞都懂得去申訴 台灣勞工到底在沉默什麼?
所以只要勞工肯站出來 所有的問題都不是問題 那些法定程序的問題 就交給勞工局 畢竟專家未必是贏家 然而贏家往往卻不是專家 因為懂太多反而二次干擾 綁手綁腳的 動作做出來就對了(外勞都懂申訴了 本勞還在沉默?無良資方真可怕 連外勞都受不了)
祝各位 工作順心
新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實施後,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有何變化?
調解制度新增調解人調解,由單獨之調解人負責整個調解工作,從事實調查到完成調解方案皆由一人獨自完成,以達迅速處理理勞資爭議之目的。調解人制度除主管機關可提供該項服務外,主管機關亦可委託民間團體以調解人方式處理勞資爭議。另以調解委員會方式調解之制度仍然存在,當事人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以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這部分我是堅持不跟民間團體扯上關係.所以我勾選調解委員會)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之對象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前者之爭議類型佔我國勞資爭議案件90%以上。權利事項之爭議為基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法規定所為之爭議,該類爭議如調解不成,必須進行司法訴訟以資救濟,然勞資爭議案件多屬簡易小額之爭執,訴訟對勞方而言是沈重之負擔,因此新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將權利事項之爭議,在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之情形下,亦得交付仲裁處理,使爭議之結決管道更具多元性。(新法實施後 未必要上法院 仲裁結果與法院判決同一效力)但是也不用研究太多.勞工局會處裡.勞工只要肯站出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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