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移動的湯瑪斯 wrote:剛查了一下公投法公民...(恕刪) 唉,這社會還是需要有領導經驗的人來發起,才能發揮效力,fb上連署再多也沒有用,沒人去申請遊行,去和媒體打通關節,根本沒辦法受到注目。fksbwbp9 wrote:不是都喜歡要求國賠!...(恕刪) 這種人一定到時就給你兩手一攤,然後就一付沒錢你想怎樣的臉
酒駕就預謀殺人罪來判同車的 就協助殺人罪來判像那個下來嗆聲的 就加重判說甚麼看不清路幾百台車開過去都沒事就你喝醉酒的撞上去!!!!明明就是因為酒駕的關係如果沒得怪他還要怪天色太暗哩..........都是因為沒月亮
頭大叫大頭 wrote:更慘的是才當公務人員一年多,本俸又低!公保半殘給付因公18個月,應該還不到36萬!轉內勤又沒加班費、危險津貼。加上因公養傷、爾後又要常請假復健,新考績法不砍她要砍誰?公務人員身份保障到消防人員嗎?國家應該養她下半輩子的。但是國家應該要先成立酒駕被害人基金會,罰死那些不顧他人性命的酒駕者! 公務機關需要任用一定名額的殘障人士所以這現成的不太會被辭職,不過在消防種封閉的機關...慘烈燄赤子 wrote:可是消防法30條規定的極重度和重度殘障不是36個基數嗎?還是說截肢算是半殘? 肢體障礙沒有極重度一下肢自膝關節以上欠缺者。頂多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