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720129 wrote:
waffe大~所以你...(恕刪)
合不合理與合不合法一樣嗎?
情 理 法
法 理 情
道理有明確的條文程序規範嗎?
你認為每個人心中的道理都一樣嗎?
我也同情受害者,只是在批評法律前你們有稍微了解一下法律嗎?還是隨著自己的情緒來發表?
waffe wrote:
謀殺是蓄意殺人
開50或開100,你能跟蓄意殺人做出什麼因果關連?
只能判定當事人認為開自己100不會撞到人,懂嗎
無照駕駛跟蓄意殺人能扯在一起?那路上一堆穿著高中制服騎車上下課的高中生要全部抓來槍斃?
你們這些人的情緒反應,只會造成以後法官碰到類似的案件都朝向對肇事者重判,免的被你們這些人活活罵死,別忘了你們自己哪天也可能肇事.
bluesystem wrote:
過失致人於死,最多就是判兩年, 再加上如果符合自首條件, 本來就能減輕刑責.
撞死人判六個月不合理, 那判兩年合理囉? 這些google就有的東西, 法有明訂,
為什麼要用自己的主觀來判斷? 是否有輕判的嫌疑可以再討論, 不過也不可能
判到兩年. 這樣對大多數鄉民來說也交代不過去吧?
另外應該可以找得到一些文章, 是認為像酒駕或無照駕駛造成的過失傷害、過失重傷
及過失致死罪應該要增訂加重的條款, 這要從修法來著手, 不是在這邊抱怨什麼
台灣司法已死之類的屁話....
以後台灣也不要搞什麼民主法治了, 把法治拿掉, 以後有任何問題就來搞鄉民
網路公審就好了.

waffe wrote:
只要它合乎法律程序
而且注意看記者下的標題,每次有類似的問題記者的下筆根本就是故意把事情鬧大
"只因符合自首條件 無照撞死人 判賠18萬免坐牢"
看這標題,開頭下"只因"再強調無照,在加上個不成比例的金額,任誰看了不抓狂.文中更強調事後沒誠意,不合解
請教一下肇事者事後去不去道歉祭拜跟法官有什麼關係?法官會通靈什麼事都知道?
法官的工作是依法條與程序做事,還什麼將心比心,以後是不是看誰可憐就判誰贏?要是兩個看起來一樣可憐怎麼辦,法官私底下偷偷擲筊嗎?
網路很發達,了解法律不難,要罵也請罵對地方
tamer128 wrote: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100,竹北交簡,325
【裁判日期】 1000823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賀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賀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賀謙明知無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車,竟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晚間無駕駛照駕駛車牌號碼ZA─350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軒勝、曾義祐,沿國道中山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迨於同日晚間8時許,行經限速50公里、無號誌交叉路口且劃有槽化線之該路湖口交流道南向出口匝道欲右轉駛入東西向聯絡道路時,原應注意遵照速限規定行駛、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且不得駛入槽化線等,而依當時天氣陰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濕潤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鄭賀謙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約100公里之速度欲自支線道駛入幹道 ,復因車速過快失控而自該南向出口匝道跨越槽化線衝入東西向聯絡道,致其所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車頭及左側車身攔腰撞擊正沿幹道上行駛即沿該聯絡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
以上為違規過失殺人事實
以下為處罰
科刑:審酌被告鄭賀謙無照駕駛自小客車,未讓聯絡道之車輛先行、超速行駛致失控由匝道跨越槽化線衝入聯絡道,其過失情節甚為嚴重,因而致被害人鍾紹魁死亡,所造成之損害極為重大且無法彌補,並案發後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任何金額,,造成被害人家屬精神痛苦甚深,及犯後坦認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