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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駕駛男子酒後牽車算酒駕挨罰


靈魂守衛 wrote:
奇怪 以前不是說 ...(恕刪)



德國人真的利害...意圖也能罰...
前面有些人真的很會挑幾句出來講...車室不能放酒,

但卻是限未開封的酒 這一句就沒講..別每次就挑個幾句....





如果真的只是用牽機車 而被開罰,那以後牽車在人行道上也算駕駛


反之,被罰剛好


別人喝酒從頭牽到尾,不用說什麼半路跌倒害到人之芭啦芭啦的...

要這樣說乾脆別賣酒比較快,不然喝酒鬧事怎麼辦?

hibitat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摩托騾拉也算...



感謝大大提供正確的訊息~

其實這則新聞,小弟是覺得法官的認知上有問題

所謂的人力應該是指"以手催動"的部份,有哪位的機車不是用手把加速的??

而非以人力的方式在推機車,在法條上未有明確告知"人力"是指哪部份


現在警察都有錄影裝置,有錄到還需要用這種白癡法條嗎?
講求證據的時代,拿不出證據還要誤導大家“他是看到警察才下車牽”
這警察太遜了吧

肯尼~ wrote:
如果真的只是用牽機車 而被開罰,那以後牽車在人行道上也算駕駛
有些事情,很明顯是因為現實條件,而達成的妥協
我想各地方政府,應該也很想搞一個全部機車都不能停騎樓或人行道的規範
如果大家真的這麼喜歡牽車上人行道要開罰
我想地方政府就更有理由取消更多機車的停車格

有些人把酒駕拿來跟未喝酒的狀態相比
真難不去聯想,是不是為了自己常犯的酒駕行為辯解
幾乎每天晚上都看到警察在同一條路、同個位置上攔檢
這樣還會被攔到酒駕的,應該是想自首吧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告訴對方目的地,就算睡死在後座,司機還是會將您送回家的
_______

我的印象中車們要自己開

我絕得這討論串真的沒有價值

就單純一個恐龍法官 加上徒子徒孫而已

引用判決或是裁定只是希望自己免責而已

現在工作真的就是比誰比較濺而已 沒啥特別的
未滿18歲牽著機車在路上......騎到沒油??(很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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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回應主題...

看到警察下車用牽的....
因為我朋友這樣幹過~
不過最好是看到前面亮亮一閃一閃.....下車快停好...
人快跑掉比較沒事~~~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酒後牽車算"酒駕",
酒後走路該算"酒走",一樣有跌倒或意識不清防礙交通,肇事傷亡的可能.得判公共危險罪.

台灣的法規與取締太鬆了...

只要喝酒後有開車騎車的意圖,就該罰...
牽車也算(萬一遷不穩,撞到其他人哩?!),
況且會遷就是有想騎的意圖了.
有時候鑰匙一插就騎走了,
其他人根本勸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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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一下的要出門喝酒,就最好坐計程車出去,
還牽車咧,台北牽到板橋?最好是上忠孝橋中興橋..等橋也是用牽的!
開車的也可以比較辦理啊,碰到警察臨檢所有人趕快下來推車!

酒駕的人不知道害慘了多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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