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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jedijack wrote:
抓住欄杆是解釋救生員還有能力勸導民眾穿上救生衣..
把這舉動跟"並非十分急迫"作連結是你的誤解



抓住欄杆是說明”仍有餘裕”,請問”仍有餘裕”和”並非十分急迫”差在哪?


再換個角度,我和人偷情被抓後仍有餘裕穿衣服逃跑,是否能解釋我有能力再來個一回合?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抓住欄杆是說明”仍有餘裕”,請問”仍有餘裕”和”並非十分急迫”差在哪?...(恕刪)


”仍有餘裕”和”並非十分急迫”是因果關係..因為並非十分急迫..所以仍有餘裕..

判決書並未提到當時處於十分急迫的情況..這表示法官認為當時沒有”十分急迫”的證據..
而”仍有餘裕”表示救生員應注意而未注意..才有以下的說明
----------------------------------------------
除被告鮑國光有告知艇上備有救生衣外,被
告3人均未確認買江寅、呂春美是否已將救生衣穿好即
已開船。
----------------------------------------------

Dr.LDS wrote:
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我貼一下緩刑的意義

壹、緩刑的意義
緩刑是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所以就是沒事



法官認為,
Dr.LDS wrote:
再查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3人參與救難協會,
無償支援協助消防、救災任務之進行,於本件且自願於颱風
夜離開溫暖安全家園,甘冒生命危險,前往惡水蔓延之災區
執行勤務,其行為確值尊敬;被告3人雖因未確實執行救難
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致生買江寅、呂春美2人溺水死亡之
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
新。


這樣大家懂嗎??

不懂??簡單講,


下次記得跟遇難者宣導, 免的又遇到白目, 害你們辛苦又被告


重點是告人的犯眾怒,

不是法官......





jedijack wrote:
這表示法官認為當時”並非十分急迫”..
而”仍有餘裕”


是啊,你也同意法官認為當時”並非十分急迫”,他這麼認為的理由是甚麼?

不就是因為有鮑國光抱欄杆這個事件來推知的麼???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飛天小葉 wrote:
我貼一下緩刑的意義壹...(恕刪)


那我請問一下,他們會不會有前科?
老子寧可給人家罵見死不救,也不要有前科。
這也叫沒事?
人家救你父母還要跑法院,現在還給人家判過失致死,這叫沒事?

WTF.

忘了,還有600萬的官司要打!!! 我草
加藤老鵰 wrote:
是啊,你也同意法官認為當時”並非十分急迫”,他這麼認為的理由是甚麼?

不就是因為有鮑國光抱欄杆這個事件來推知的麼???...(恕刪)


當然不是..不管急不急迫都是要抓住欄杆..不然救生艇怎麼固定不被水沖走..
(你就是把抓住欄杆跟急迫問題做連結..才會無法認同..)

至於法官認定當時”並非十分急迫”的理由是什麼..判決書沒有提起..
你覺得為什麼判決書沒解釋呢??
1.當時並非十分急迫的環境
2.沒有當時十分急迫的證詞
3....

jedijack wrote:
至於法官認定當時”並非十分急迫”的理由是什麼..判決書沒有提起..
不然你覺得為什麼判決書沒解釋呢??
1.當時並非十分急迫的環境
2.沒有當時十分急迫的證詞
3....



這種邏輯我無法理解,”法官認定當時”並非十分急迫”的理由是什麼”,你給我的解釋原因裡竟然有(因為)”當時並非十分急迫的環境”這條???拿正要釐清的問題當理由???

這不就像戀人絮語麼?”xx,妳知道我為什麼愛你?因為妳就是這麼的讓我喜愛啊”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jedijack wrote:
當然不是..不管急不急迫都是要抓住欄杆..不然救生艇怎麼固定不被水沖走..
(你就是把抓住欄杆跟急迫問題做連結..才會無法認同..)

至於法官認定當時”並非十分急迫”的理由是什麼..判決書沒有提起..
你覺得為什麼判決書沒解釋呢??
1.當時並非十分急迫的環境
2.沒有當時十分急迫的證詞
3....


因為「法官認定當時”並非十分急迫”」所以沒有要求被告陳述這方面的證詞

不知道我有沒有答對
重點是刑法的判決是有罪沒有罪
刑法是所有處罰的最後手段(因為有罪會被抓去關)
刑法要求的應該是最低標準,如果你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你就必須接受刑法的處罰

人家行政體系的要求只要有救生衣,有告知要穿救生衣就好
你法院把標準提高到諄諄告誡,不穿救生衣變成救難者的責任是甚麼意思??

颱風天去海邊玩
下雪天去登山
下水有救生衣穿 告訴你要穿救生衣 自己還不穿
都是自己去做危險的事 危險的後果可以要別人負責嗎??




alazif wrote:
因為「法官認定當時”...(恕刪)


答錯...
因果關係要先搞清楚..法官是依據證據來判斷..
被告沒有提供證據..法官要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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