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v wrote:
我都很懷疑之前不是有規定第四台業者不能夠再插撥自製式的廣告嗎?
只是規定不能:
1.超過多少時間
2.不能佔用到節目內容
這是有一次我不爽打到第四台去 e04 得到的『正確消息』(NCC 裡面也有這些規定,詳見下面說明)
所以他們會跟你說:他們是受到允許的,並不違法
但是就算是違法,你敢去舉發嘛?
01上就有例子,被第四台『善意關切』(看這裡)
另外,第四台早就是地方政客把持著啦!
就算不是他家開的,也是他家有股份...每個縣市皆然
要看第四台,在絕大部分的地區,只有一家選擇,別無分號...
這也是數位高畫質電視無法發展的最大原因,因為只要誰敢提數位電視,可能就會失去政權
因為如果推動數位電視,以後只要接個天線,就可以接收5.6百台的節目,有線電視還有得玩嘛?
誰敢得罪那些地方樁腳?
像板橋這裡,看第四台還得透過一台大大的機上盒跟機上盒裡的鎖碼卡
而這個配備是每台電視一套,便於把你的每台電視都收錢(且讓你無法私接)
我爸媽那裡則也是一家獨佔...
說明:
http://tw.myblog.yahoo.com/jw!pKkyuLKYHxz_ouwkak65DEw-/article?mid=902
第四台業者插播廣告、蓋台、跑馬燈違反什麼法律?
有線電視業者的行為是以「有線廣播電視法規」來管理。連結為行政院新聞局網頁,有最新修正。所有的法規很長很多,我們挑出跟相關行為有關的來討論就可以。
首先我們先看跟插播廣告有關的「第五章廣告管理」,「第四十五條」:
第一點「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這一點就是說除非有第四台業者除非跟頻道商有簽插播協議合約,否則不可以插播第四台業者自己的廣告。
第二點「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此點說每個小時廣告時段不能超過十分鐘不管是對頻道商或第四台業者均是。
第三點「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這點是規範單則廣告的長短及播送型態。
這 三點通常就已經限死第四台業者,讓他們的廣告處於違法狀態,即使第四台業者與頻道商有書面協議,但據我所知,頻道商通常都只願意在每小時的最後一分鐘開 放,少數有開放倒數第二分鐘,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在每小時的58分0秒~59分59秒間播放的插播廣告,通通是違法的!非常好判定,依法可罰!
另外由上文可以得知,第四台業者插播的廣告每小時最多只有兩分鐘的長度,超過的秒數通通是「超時」依法可罰!
廣告蓋台適用哪些法條呢?「第四章節目管理」,「第四十二條」:
第一點「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這點說明了廣告不准蓋台。但是電視的播放是連續的,要有一個認定點,經過行政院新聞局的解釋後得知,只要不是廣告的都算節目,算節目的有「節目本身」、「節目片頭」、「節目片尾」、「頻道片頭」、「頻道片尾」,這些通通不許廣告插播來中斷,一秒也不許。
跑馬燈則用哪些法條來規範呢?同樣是「第五章廣告管理」,「第四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1. 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2. 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3. 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4. 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5. 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因為其中的第二點非常不好認定,主管單位如果有意放水,或業者狡辯,就可以適用。但是每小時只能播放一到兩次,最好「監督」承辦人員發文在請示內政部新聞局,並據此懲罰下次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