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殺人罪處10年以上....(恕刪) 就單純這個 case 吧, 請大大告訴我門該怎麼做才不會有刑責? 照他的說法是搶到槍一轉身就擊發了, 一陣混亂中扣下板機, 連是用哪一支手拿槍都亂到想不起來, 這樣也有刑責? 看來只有乖乖讓歹徒打死才不會有刑責吧.
jedijack wrote:對人開槍確實有殺人犯意..不管是自衛或蓄意..(恕刪) 開槍打中頭部可能是:1.真的想殺人2.槍法不好,想打手卻打到頭(你拿非慣用手,不瞄準直接打打看)3.移動靶,瞄準時瞄手,發射時頭位置移到彈道處被擊中4.爭奪中槍枝走火判決文中看不出哪句話可以證明主觀上被告有殺人故意或是客觀上被告有"故意瞄準頭部開槍"的動作直接把打中頭部=殺人故意的邏輯在哪裡???法官有自由心證就可以無視罪疑為輕/證據法則嗎??
jedijack wrote:回樓下..上一頁回答過了..請讀轉貼連結...(恕刪) 那個聯結只是叫人要避開這一類的事, 我想一般人沒人會故意去找事吧? 問題是當這一類事情就這麼衰找上你時該怎麼做? 看來應該是就乖乖讓歹徒打死吧.
jedijack wrote:鄉民根本不需要法學術養..因為只看到"良民奪槍自衛判三年"就能做出結論了..何需法學素養來讀判決書..看標題就夠了...(恕刪) 現在是流行有看過判決書就比較屌、其他意見不同的就是無知無識的鄉民是吧?那些原住民上山打獵,因獵槍走火誤傷他人之事偶有發生,當事人全被以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判刑?
千年之夢 wrote: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恕刪) 這個法官太有才了把槍上膛的是醉漢、拿槍抵著"于"於在掙扎搶槍時誤觸扳機、子彈往哪飛誰知道運氣好打到醉漢、運氣差這個"于"或他女友中槍掰掰.....醉漢沒事把槍上膛、這已經是預謀殺人了萬一"于"沒反抗、搞不好真的一槍開下去腦袋開花掰掰.....醉漢搞不好繼續把女友拖到草叢性侵後殺害逃之夭夭..........這就是台灣、歡迎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