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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艋舺撞死人 VS 良民奪槍自衛判三年

White bear wrote:
除非可議證明他是蓄意...(恕刪)

殺人罪處10年以上..
檢方起訴7年..
法官判3年..

回樓下..
上一頁回答過了..請讀轉貼連結
jedijack wrote:
殺人罪處10年以上....(恕刪)

就單純這個 case 吧, 請大大告訴我門該怎麼做才不會有刑責? 照他的說法是搶到槍一轉身就擊發了, 一陣混亂中扣下板機, 連是用哪一支手拿槍都亂到想不起來, 這樣也有刑責? 看來只有乖乖讓歹徒打死才不會有刑責吧.
jedijack wrote:
對人開槍確實有殺人犯意..不管是自衛或蓄意..(恕刪)


開槍打中頭部可能是:
1.真的想殺人
2.槍法不好,想打手卻打到頭(你拿非慣用手,不瞄準直接打打看)
3.移動靶,瞄準時瞄手,發射時頭位置移到彈道處被擊中
4.爭奪中槍枝走火

判決文中看不出

哪句話可以證明主觀上被告有殺人故意
或是客觀上被告有"故意瞄準頭部開槍"的動作

直接把打中頭部=殺人故意的邏輯在哪裡???

法官有自由心證就可以無視罪疑為輕/證據法則嗎??
jedijack wrote:
回樓下..
上一頁回答過了..請讀轉貼連結...(恕刪)

那個聯結只是叫人要避開這一類的事, 我想一般人沒人會故意去找事吧? 問題是當這一類事情就這麼衰找上你時該怎麼做? 看來應該是就乖乖讓歹徒打死吧.
台灣的正當防衛法條是寫好看的

真的

法律只允許你跑給壞人追 不允許你反擊


隨便講講 wrote:
開槍打中頭部可能是:...(恕刪)


重點是"對人開槍"..不是"開槍打中頭部"..你舉的例子都扯遠了
至於殺人意圖..如果是過失..就是過失殺人罪..而非殺人罪被判刑

DiabloIII wrote:
一個白癡

變成了教授

骨子裡還是個白癡

可惡!你竟然侮辱........


.....白癡.....

白癡也有愛國的、而且白癡不會沒事跑去法院亂判害人.....

jedijack wrote:
鄉民根本不需要法學術養..
因為只看到"良民奪槍自衛判三年"就能做出結論了..
何需法學素養來讀判決書..看標題就夠了

...(恕刪)


現在是流行有看過判決書就比較屌、
其他意見不同的就是無知無識的鄉民是吧?

那些原住民上山打獵,
因獵槍走火誤傷他人之事偶有發生,
當事人全被以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判刑?


K77 wrote:
面對這些案子,那些人權團體在幹嘛呢?
還在忙著為真惡人辯護開脫?
...(恕刪)

你一行問的問題、第二行自己就有答案了........

千年之夢 wrote:
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恕刪)

這個法官太有才了

把槍上膛的是醉漢、拿槍抵著"于"
於在掙扎搶槍時誤觸扳機、子彈往哪飛誰知道

運氣好打到醉漢、運氣差這個"于"或他女友中槍掰掰.....
醉漢沒事把槍上膛、這已經是預謀殺人了
萬一"于"沒反抗、搞不好真的一槍開下去腦袋開花掰掰.....
醉漢搞不好繼續把女友拖到草叢性侵後殺害逃之夭夭..........

這就是台灣、歡迎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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