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你阿公沒有留遺囑
那他所有財產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分(配偶+四名子女=5份)
此為"應繼分"
誰違反就告他,有告一定贏 ,你舅舅都不唸情了,你還唸什麼?
第二種情況 你阿公有留遺囑只給單獨一人導致其他子女沒有份
其他人還是可以依法主張"特留分"
"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
假設你阿公留有五佰萬遺產
你媽媽如果以第一種情況來繼承的話,能拿到一佰萬(應繼分)
今天就算是你阿公立遺囑把所有財產都給了你三舅還是給了林志玲
你媽媽仍可以主張她的"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一半"五十萬"
你阿公沒有遺囑1.2女可以主張"應繼分"
你阿公有遺囑導致1.2女沒分到,則主張"特留分"
在現實社會裡
女兒之所以會沒拿到父母遺產都是被自己兄弟以"嫁出去是別人家的人"
"已出嫁的女兒也有夫家的財產可以拿"為由
要求主動"拋棄繼承"(也就是搓湯圓搓掉的)
一般女兒常因為礙於情面或兄弟姊妹合諧而主動拋棄
所以除非你媽媽有主動"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的情事(基本上都些很嚴重情事才有可能)
才會一毛都沒得主張外,
要不然硬在法院上較量的話,法律上繼承權是男女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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