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lin222 wrote:
那來回推問題
今天很多老師對於學生的品德問題,大都傾向不想管,
主要就是怕會被告<--最常看到人本出來譴責老師
那以前老師有管教權時,有聽過:打學生被告?罰站被告?
有也是很少
那是誰推動零體罰立法? <--主要是"人本"那些人
解散人本,歸還老師的管教權
至少讓老師有工具可以管教學生
沒了工具,誰怕你
警察沒有警棍,警槍
用喊的誰會怕
老師有了管教權,才能要求老師注重學生品德
學校教育才能發揮作用
才能解決問題
在專制的社會,人權與人本真的能發揮正面的價值
但在一個過度自由的社會,還要將人權與人本推到極致,
其是否發揮正面的價值,真令人質疑
講人權與人本應該著眼在整體的人權與人本上,
當有個體危害到整體人權與人本時,
應該站在整體人權來看事
如果只針對個人的人權問題探討,往往忽略了整體的人權
推行人權與人本,為了全體人而做,還是為了國際的美名而做
兩種心態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今天看了一則新聞,
一個殺女友的累犯,法官判決死刑,
還在問旁人:我是不是被判"無期徒刑"
老師的管教範圍: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問題出在當這16項,多無效時怎麼辦,
我看不到停學處分,
光記過有什麼用,還不是一樣畢業,又不會留級
除非未來企業調閲學校的記過資料,來決定錄不錄用
不然誰會去在乎記不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