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 Club wrote:建議廢掉民法805條...(恕刪) 如果沒有這一條,那個婦人恐怕一毛錢都討不回來。。。huaqiao wrote:果然法律人懂法條 看...(恕刪) 不是只有法律人懂法條這個問題根本上是 30% 的確太多了應該由立法院修法降低趴數(或類似超過五千最多20%,超過五萬最多10%。。。)
kn4624 wrote:你連法條都搬出來了你...(恕刪) 你連法條都搬出來了你不但法律不行連國文都不行連邏輯都不行你喜歡怎摸講都ok 我本來就沒有很厲害 所以拋出來討論如果真像你所想物主可以拒絕那法律將上限訂個三百成或三萬成報酬也行你應該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那全台灣沒有人能過關 也如你下一句所言 全部都抓去關好了從每個人都罵交通爛卻沒幾人願意守交通規則你有了解道路交通處法條例嗎 有翻過嗎 你都有遵守嗎還一大堆人違規還罵偷拍搶錢來看台灣人普遍沒有守法觀念卻要求道德是是是 我們都是凡人 金拍謝吼這不是太好笑了嗎?前陣子的讓座問題也是所以不守法 就不用要求道德嗎大多數人撿到錢都是據為己有該女生的道德標準我想已勝過多數人你的數據何來 你的大多數是哪多數 要是我說我看到的 小錢會捐出去 大錢會拿去警察局 那誰對她的確勝過佔為己有的人台灣人就是這樣啦眼高手低嘴上道德標準都很高實際咧想必大大您是個非常優秀的人 不但言行一致 更是道德法律之表率
民805規定很明確,法律上沒有爭議,版主對法律解釋有問題勒不懂法律沒關係,不懂還亂解釋法律誤導大家才可惡法律人解釋法律起碼還有一個邏輯在,不懂法律的鄉民解釋起來根本就是硬凹什麼叫撿到的人得請求3/10,對方可以不給?在民法裡,權利義務是相對的,一個人的權利是另一個人的義務我得向你請求100萬=我有權利向你要100萬,你有義務要給我100萬離婚後女方得看小孩=女方有權利要求看小孩,男方有義務要給女方看小孩,哪有拒絕的權利?版主你打電話問任何一個律師或去法院問,都不會得出你講的那種答案~
klaw wrote:民805規定很明確,...(恕刪) 1.得 跟 應 不同2.我非法律人 只是覺得應該要試著去了解3.你沒看清楚我的重點 法律是法律 實務上就不一樣了 請問你看過哪個完全遵守規定之人......4.法律人對於法條的解釋一樣是各自表述的 某任法律總統 也認為他沒違法5.若是要規定撿到錢一定可以獲取報酬 何必要拾得人使用請求權 還設定30%的上限6.你有經歷過離婚嗎 我爸媽離婚 法官裁定我爸應該負一定的必須費用到我十八歲 但是根本一毛都沒有7.再次重申 我的重點是實務與法律不同
= =法律規定是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意思是說 它撿到那皮包可以索取撿到的該物品價值3成!!!意味著 不只是"現金"而已喔!其實還包含著..例如裡面放著一顆128G的隨身碟...以及9奈米隨身碟...哇靠~那報酬應該不只6300了XD 搞不好兩萬一都賠下去
你去看看民法, 用"得"的都是權利人,用"應"的都是義務人沒有權利人用"應"的,我對你有100萬債權,要不要跟你要是我的自由,也許我不缺錢就不跟你要了法律規定我"應"跟你要,我想不要還不行,那還叫權利嗎?法律系跟中文系念的都是中文書,但是兩門完全不一樣的學問你用中文系的說文解字來解讀法律,會產生謬誤也不奇怪另外大家都以為所有法律解釋都是各說各話,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有些條文規定得不明確,會有這種情形,律師可以各取有利自己的觀點解釋但有些條文像民805,可以要三成,這可是毫無爭議喔,你去問一百個律師會得到一樣的答案何來各自表述?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1.得 跟 應 不同2.我非法律人 只是覺得應該要試著去了解3.你沒看清楚我的重點 法律是法律 實務上就不一樣了 請問你看過哪個完全遵守規定之人......4.法律人對於法條的解釋一樣是各自表述的 某任法律總統 也認為他沒違法5.若是要規定撿到錢一定可以獲取報酬 何必要拾得人使用請求權 還設定30%的上限
這種道德的問題一天到晚在報一下是捷運讓坐問題,一下又是撿到錢要三成的問題道德本來就沒有強制力只要不觸法,你想怎麼做都是可以的今天這些東西能吵成這樣子,不也因為道德沒有依據可循所以意見相左嗎??只不過在網路上大家都很敢講對道德的標準也都跟聖人一樣而且只要扯到"貧困" "可憐" 就好像免死金牌一樣 不對他好就是有罪就現實層面來看捷運沒人讓坐,在網路上可以把不讓座的鞭屍幾十次,但是我在捷運上看大家都見怪不怪的阿難道是01的鄉民都不坐捷運,所以沒有人出來見義勇為!?停車把別人的機車弄倒了,也是左右觀望看有沒有人發現,沒人看到就當沒事跑掉,會留下聯絡方式給車主較少,如果遇到願意賠償的 大家都會說那個人是佛心來的我是覺得撿到錢肯拿去警察局算不錯了啦何必搞那麼大讓人難堪也順便幫自己留點口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