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院長 wrote:
我支持廢死!!!
法律存在的原因是導人向善~
而不是完全絕對的懲罰犯罪者~
法律乃最低標準之道德倫理規範~
犯罪者也有權力予以改善之機會~
如同一個小朋友一樣犯了錯還是要給他一次機會悔改~
除非是再犯否則人人應有一次改過向善的機會~
法律的存在不是要以懲罰人民而設~
目的是要規範人民~
但而今有人犯了錯~
我們應該要給他一次機會~
若不給他一個機會告訴他為什麼被關被抓被判刑~
而只是一道死刑命令直接處以死刑那他永遠也不知道他犯了什麼罪孽~
首先,會被判死刑的都是智商沒有問題的,在監牢時間很多,如果不知道自己犯甚麼罪可以請監牢的人每天跟他提醒;如果還是覺得被冤枉或是判太重,還可以上訴。
再來,法律導人向善的功能是OK的,規範人民也沒錯,但是法律最重要的一個功能不就是伸張正義?在普羅大眾都覺得台灣刑罰太輕的同時,還要將最重的刑罰取消?還是伸張正義一詞要重新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