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殺牌金 wrote:
第一代約定用番薯當租金
第二代不照租約走~想給新台幣當租金
違反合約..判定還地
新聞是這樣寫的.....
地主想拿回地...不想租了....還要上法院......真麻煩...(恕刪)
簡潔明瞭
看那新聞反到是開版的不是了
租金或蕃薯遲不繳予地主 地主只好訴諸法律
承租者想要繼續使用土地下 所以送了張匯票以表尚有繳交租金
說真的 這事地主損失比較大呀
法官那樣判應該也還好 畢竟立約人是那兩造
若要變更租金或給付方式 自然需經雙方同意
只是當時的民情 以蕃薯當租金
因為好心 沒有歸還年限...
而現在時代不同 當時會以這樣方式租賃的條件也不存在
承租者 已經不續種蕃薯下 解約也是應該
不然是讓人覺得 佔者x坑不拉? 而已
不過現在蕃薯應該還頗為值錢吧!不像那年代那麼賤價屬於窮人跟豬的食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