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

[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Deray Xu wrote: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本來就有量刑空間, 何來超越立法之說?
七年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倒是你這種說法是打算剝奪司法審判的權利!? 偉哉~

麻煩先看完標題
不是一律7年以上,是一律論222
227也可以判7年以上
如果只是一律論7年以上還好,一律論222問題很大
(一般人看標題嘴炮也就算了,你連標題都沒看清楚)
很抱歉你要對號入座

你有你的立場要維護, 我也有我的立場要維護

我也相信我的立場也是很多母親的立場

或許我沒法像你一樣非常冷靜非常理性的來看些案件

但不表示我就得同意你所說的話

你的這些話去BBH說給那裡的母親聽聽好了

是不是風涼話, 相信會有答案
shyeh wrote:
法律倒是沒寫7歲...(恕刪)


蘋果飯 wrote:
麻煩先看完標題不是一...(恕刪)


真抱歉~ 貼錯條, 我要貼的是227, 也就是這次法官引用的條文,
不過重點是七年都在量刑空間之內, 兩位有些見獵心喜喔~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真抱歉~ 貼錯條, ...(恕刪)


你貼哪一條都沒關係。
問題是最高法院現在強制規定的作法就是越權,
法律條文根本就沒有7歲以下該怎麼做的規範。
他們目前頂多只能「教育」法官們,遇到這種「惡性重大」的情形「最好」判關久一點。
真要硬性規定必須透過立法。

227條有規定量刑可判3年,可沒說7歲以下不適用啊。
如果現在又有一樣的案子,法官不鳥最高法院目前的「規定」,就是要判3年,
你是要告他瀆職還是枉法?
最算他最後被法院們的長官整死了,
他3年的判決仍然是照目前刑法判的啊,他就是可以判3年。

這也就是我一直在說的,條文並沒有問題,修法意義不大。
不管用哪一條法律都可以判到7年。
只要還是有些法官認為「這種事情不嚴重」,你條文或規定怎麼改都沒用啦。
Deray Xu wrote:
真抱歉~ 貼錯條, 我要貼的是227, 也就是這次法官引用的條文,
不過重點是七年都在量刑空間之內, 兩位有些見獵心喜喔~

你根本就沒搞懂我在幹這次刑庭決議的原因

之前兩件,都判太輕,我早就幹過了
那是量刑問題,不是適用法條的問題

但現在司法院刑庭決議出來,一律論222就已經越權了
這到底哪裡值得開心
(刑庭決議的重點根本不在一律7年以上好嗎)
klaw wrote:
最高法院這個決議是明顯違背刑法規定,
我跟你說喔,這個決議有違憲之虞,
他是附和最近的輿論沒錯,但是他代表著司法可以凌駕立法,一堆人還在高興,我是看不懂~

...(恕刪)


看不懂就多充實自己,
不要以為你的法學素養比這些庭長們高. 加油好嗎?
sestolk wrote:
看不懂就多充實自己,
不要以往你的法學素養比這些庭長們高. 加油好嗎?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一般路人在嘴炮嗎?
"丙說似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丙說見解似宜以立法方法解決"
這也是你口中的庭長們的見解

會選丙說根本就是被輿論給壓出來的結果
蘋果飯 wrote:
麻煩先看完標題
不是一律7年以上,是一律論222
227也可以判7年以上
如果只是一律論7年以上還好,一律論222問題很大
(一般人看標題嘴炮也就算了,你連標題都沒看清楚)


你要不要先去看一些我貼的連結是怎麼寫的再來嘴砲?
昨天的新聞只寫最低判七年, 你哪隻眼睛看到說用一律論222?

你要指證更新訊息我是很樂意接受, 不過要是自己都沒再看還好意思酸人就很沒禮貌了.

剛去翻過了, 中國時報是說一律論221沒錯~ 那確實不是量刑空間的問題,
不過人家也說了, 引用民法還有國際法, 這也是有道理.

你這麼厲害去申請釋憲吧~ 相信你這超越全國多數人多數法官的智慧可以引導台灣往民主法治邁進~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sestolk wrote:
看不懂就多充實自己,...(恕刪)


你這麼了不起,要不要簡單解釋一下「罪刑法定原則」?
就算是最高法院這麼了不起可以解釋法律,
又是誰授權他們可以決定這次「7歲」的界線?
蘋果飯 wrote: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一...(恕刪)

你法學素養有比那些庭長高嗎?請虛心學習, 勿否定專業.
不要以為幾個人打打嘴炮就想否定庭長們專業決定,
小心會被說文革還是群眾暴力哦....
  • 4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