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ay Xu wrote: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本來就有量刑空間, 何來超越立法之說?
七年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倒是你這種說法是打算剝奪司法審判的權利!? 偉哉~
麻煩先看完標題
不是一律7年以上,是一律論222
227也可以判7年以上
如果只是一律論7年以上還好,一律論222問題很大
(一般人看標題嘴炮也就算了,你連標題都沒看清楚)
Deray Xu wrote:
真抱歉~ 貼錯條, ...(恕刪)
蘋果飯 wrote:
麻煩先看完標題
不是一律7年以上,是一律論222
227也可以判7年以上
如果只是一律論7年以上還好,一律論222問題很大
(一般人看標題嘴炮也就算了,你連標題都沒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