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版大適用的法規為下列幾條...
您可以說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或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還有,版大是在公共場所拍的,不知是否適合第51條。
個資法最晚明年上路,當然,「公共利益」一詞還有很多爭議的空間,
不然,水果報就可以到處偷拍然後扣上公共利益的大帽子了。
因為施行細則還沒決定下來,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注意並參與討論。
以下為今年公佈的個資法中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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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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