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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大埔地區令畫5公頃地給24戶

>RH< wrote:
或許正是這其中的"潛在利益"引起某些人的"覬覦與心急", 所以才"漠視"抗議群眾的訴求 不是嗎? ...(恕刪)


怎麼大哥您也學會用這種 "也許" "假如"........,後面又補上"所以".......
這招都是同個老師教的嗎?

我真的老了!動不動也學人家破梗!
對不起啊~~~~

對了!
我可不可以惡魔一下,
看能不能夢到....
最好那計劃的農地全都退回徵收案,
已經領走徵收補償金的也退回來,
以後那塊地因為農民的無畏權勢的抗拒強權徵收,
所以以後那些農地就保留成為永遠的農業用地.....
以彰顯農業立國的農地重要性....

這樣有沒有符合這些自救會的最高要求???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RH< wrote:
小R前一時日 "不小心"參加一場由政府所舉辦的<產業創新條例 說明會>,
魔鬼...果然就在...細節 當中呀...


你參加說明會應該要認真一點, 不然會搞錯很多細節

1.根據產業創新條例33條, 產業園區之設置仍然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並不像你第一點所說交給地方政府自辦
也無你引用的文章所稱「地方政府便能將國有土地整筆買下,再一批批賣給財團」的情況
2.根據產業創新條例42條、43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
並無你引用的文章所稱「將來若企業/財團看上哪一塊土地,便可引用創產條例向政府要求購買」的情況

綜合以上, 你引用的「產創條例最大的問題不在稅損, 而是在土地的掠奪」這篇文章確定是唬爛文

「你不能不知道的產創條例」這篇我看不到內文, 不知道寫了啥

至於你的第三點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39條, 社區用地是最多10%, 而不是你說的20%

此外社區用地是由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負責, 依以下原則處理
(一)配售予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
(二)出售予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使用。
(三)出售供興建住宅使用。

>RH< wrote:
額 看過之後呢? ... 不懂 您要小R看什麼? 看哪邊??


沒看過產業創新條例, 你是要拿什麼跟別人談產業創新條例的內容@@
看哪邊?
起碼整個條例72條條文都應該稍微看一下吧

realsync wrote:
正好將這片農田
劃為農田保存區永遠不准變更地目
只能從事農業,讓這些農民心願得償...(恕刪)


說永遠不準變更,太沉重了,
若我要是農民,且地不會被政府強制徵收,而可以繼續耕種,
我會由衷的感到高興,不是表面上笑但心裡很悶的那種。

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現在夏天、甚至冬天都那麼熱,
連小學生都知道答案,因為本來是有土有水的土地,
現在全都蓋成房子馬路,下大雨水沒辦法直接滲透到地下去,
積在水泥、柏油馬路上,來不及排就會變成水災。

陽光照射到水泥跟熱柏油的地面上,反射到空氣中,結果就是造成越來熱。

工業區若真的如提供那麼多產值跟就業機會,當然一定要蓋,
但是我覺得一定可以找到更少爭議的地點。







大埔那塊鳥地..........以前就荒涼的要死.....種的稻子看起來要死不活的
旁邊不遠處還鄰近竹南公墓......不遠處還是超大靈骨塔

實在想這塊鳥地有那麼值錢嗎?

人家群創已經蓋好二廠了......一二廠加起來面積大的勒....看來不需擴產了


我很好奇在這嘴砲的有幾個去大埔過?

浮浮沉沉 wrote:
一定可以找到更少爭議的地點...(恕刪)


你認為那邊比較可能少爭議?

大埔現在抗議的農民只佔整個徵收農民2%

這算是爭議少還是多呢?
洗洗 wrote:
你認為那邊比較可能少...(恕刪)



有政治人物加持
跟上新聞後


0.02% 都算多
用情(攝)的角度去窺視光(影)的世界http://album.blog.yam.com/realsky28
感謝指教...沒錯 小R僅是以一個企業代表/民眾的身分參加"說明會", 到場聆聽 原意僅是為了瞭解自身(企業)的權益;

但以上面的幾位的指教, 小R還是將"條例的原文"照登(以免大家討論時 又斷章取義):

第 3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
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
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
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後,應交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公告;屆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代為公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第一項規定所勘
選達一定規模之土地,其面積在一定範圍內,且位於單一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者,其依相關法規所提書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各
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
置,並於核定後三十日內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依第一項提具可行性規劃報
告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各該主管
機關應作成完整紀錄,供相關主管機關審查之參考。
第一項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定之。

是否有大大能夠解釋"政府公告或條例中的 核准與核定"的字義為何?

第 4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
時,得徵收之。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
時,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逕行辦理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
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按產業園區徵收私有土地同一地價區段原使用性
質相同土地之補償地價計算。但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公有時,其讓售價格
,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

第 43 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
一、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年內未聲請
辦理繼承登記。
二、因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致無法承購。
依前項規定徵收之土地,應由辦理徵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
出售予前項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
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出售價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定。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
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
過五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其讓售價格,應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

以本案為例, 苗栗地方政府的徵收 不就是口口聲聲是為了"群創公司"而為? 如果完成徵收並開始興建,
那"群創公司"將以何種價格或方式取得該地使用??

第 39 條 產業園區得規劃下列用地:
一、產業用地。
二、社區用地。
三、公共設施用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
產業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社區用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公共設施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各種用地之用途、使用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那...消失的百分之十(10%)呢? 為何一個"中央政府發佈的正式條例公告", 仍有語焉不詳之處???

以上轉載於: 全國法規資料庫

當然版上也許多大大是相當支持現今政府的做法, 但若是發生在自家身上時...又有多少人能持續己見呢?
與其"隔空喊話", 也更歡迎各位能撥空前往現場或是當這些苗栗鄉親在度北上陳情時, 大家能靠近聆聽...
當然 各位還是可以屏除那些政治人物的說法的...但多聽聽 當事者的本人遭遇...
>RH< wrote:
額 看過之後呢? ...(恕刪)


如果你看過2100的話

那時主持人追問那個立委而且是再三追問是不是,
鼓動農民不要理政府的補償條件,他保証可以爭取最多好處時,
他是怎麼閃避問題顧左右而言他呢?

而且你還故意斷章取義當時縣長也有說,請那律師告訴他在法律的容許規範下,
請他幫忙找出更優的補償條件,律師當時啞口無言

做賊者喊捉賊是真的事實
>RH< wrote:
感謝指教...沒錯 ...(恕刪)


產創是今年才通過的法律
而竹南園區是2003年開始規劃的事
大埔是去年辦理徵收
不要混淆視聽了
大埔農地徵收如果沒記錯目前抗議農民佔2%左右

其他98%的農民都沒人去問他們的意見

如果他們多數也有意見,這徵收案可以廢了,

全部改回農田保留地,不准變更

免得一方說政府圖利財團

另一方說這少數農民只是多要錢

未來政府徵收案如果沒有100%農民同意都不得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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