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個事件在01只有這個討論串嗎??我好像沒看到有其他的討論串如果真的沒有我要去發文幹譙那些軟腳嘴砲群了平時嘴巴秋的要死上次那個警摔檳榔西施的案件就大家都罵得很勇敢碰到這種背景硬的就縮的跟隻烏龜沒兩樣連個屁都不敢放掯...........怎麼沒比中指的表情符號
jazzycat525 wrote:有沒有人有警政署的信...(恕刪) 我早已發函給警政署,回覆內容如下:O先生您好:您於99年4月12日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茲答復如下:按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若有逃避規定義務及肇事責任之意圖者,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係肇事逃逸。所提交通事故案件,肇事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交通肇事逃逸罪,應由警察機關蒐齊相關事證後,移請檢察機關偵查後依事實認定為宜。另本案肇事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業於99年4月11日移送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局是否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予以舉發,及斗六分局發言人發言內容是否得當部分,本署已發函責請該局深入瞭解以為檢討。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承辦人:警政署**組黃**聯絡電話:02-23******對於斗六分局莊副分局長之不當發言,本人擔心警政署大事化小一筆帶過,就連絡警政署承辦警官,該警官說明本案尚未結案,待確定該副分局長言論如與報載相符,將依法處分,並說明黃姓駕駛人之行為,因其肇事當時並未報警或為適當之救護,應屬肇事逃逸之行為,但為尊重檢方偵辦權限,已移送檢方依法處理。並說明車禍事故發生,應待警方到場處理,如有人受傷應即通知消防機關安排救護,切勿自行離開現場,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