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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人,駕駛跑了,不算肇事逃逸??

lehigh_98 wrote:
這篇果然就這樣沈下去...(恕刪)

看來只好自己再頂一次,
不曉得這篇有沒有辦法撐過今天?
人命可是關天的事啊!!!(不曉得老天有沒有聽到..)
請問這個事件在01只有這個討論串嗎??
我好像沒看到有其他的討論串
如果真的沒有
我要去發文幹譙那些軟腳嘴砲群了
平時嘴巴秋的要死
上次那個警摔檳榔西施的案件
就大家都罵得很勇敢
碰到這種背景硬的
就縮的跟隻烏龜沒兩樣
連個屁都不敢放
掯...........怎麼沒比中指的表情符號
不準捏我的下巴
LS843 wrote:
請問這個事件在01只....
.掯...........怎麼沒比中指的表情符號.(恕刪)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iceman_lin wrote:
...(恕刪)


你的圖像很有震撼力喔
不準捏我的下巴
好像新聞也沒在關心這事了

看來一條人的性命還真不值錢
有權有勢果真好辦事

一般人當然算肇事逃逸啊!
官啊!車子被偷可以很快的找回來!
他就算不說去就醫他說他賽咧滾去麥當勞找廁所你也拿他沒皮條!
有沒有人有警政署的信箱丫?

把所有政府機官/電子平面媒體 的發個郵件追蹤進度

保證" 真正的肇事者 " 一定忙著各單位搓湯圓....
jazzycat525 wrote:
有沒有人有警政署的信...(恕刪)


我早已發函給警政署,
回覆內容如下:
O先生您好:
您於99年4月12日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茲答復如下:
按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若有逃避規定義務及肇事責任之意圖者,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係肇事逃逸。所提交通事故案件,肇事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交通肇事逃逸罪,應由警察機關蒐齊相關事證後,移請檢察機關偵查後依事實認定為宜。
另本案肇事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業於99年4月11日移送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局是否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予以舉發,及斗六分局發言人發言內容是否得當部分,本署已發函責請該局深入瞭解以為檢討。
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承辦人:警政署**組黃**
聯絡電話:02-23******

對於斗六分局莊副分局長之不當發言,
本人擔心警政署大事化小一筆帶過,
就連絡警政署承辦警官,
該警官說明本案尚未結案,
待確定該副分局長言論如與報載相符,
將依法處分,
並說明黃姓駕駛人之行為,
因其肇事當時並未報警或為適當之救護,
應屬肇事逃逸之行為,
但為尊重檢方偵辦權限,
已移送檢方依法處理。

並說明車禍事故發生,
應待警方到場處理,
如有人受傷應即通知消防機關安排救護,
切勿自行離開現場,
以免觸法。
會不會到最後警政署裁決 :

經本署日以繼夜的調查,

本交通事件係因車子自行撞人,

以現場跡象判定應沒有肇事者....

對不幸的受傷者本署致以最誠摯的遺憾
jefkkk wrote:
會不會到最後警政署裁...(恕刪)


我想 再頂也沒用了
是吧
不準捏我的下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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