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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所言屬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3/10了還是沒處理...

台中小康 wrote:
依法本人認為樓主難以主張權利

那樓主可以主張善意第三人受管理人員之誤導嗎?
再度飛翔 wrote:
我歡迎01自由使用,但不代表我認同放在公開資訊處供人可隨時下載
...(恕刪)



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時,
視為您已允許「Mobile01」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
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

你同意上述服務條款,
又說明我歡迎01自由使用,但不代表我認同放在公開資訊處供人可隨時下載,
你不覺得我引言的這段話是矛盾的嗎?


至於你如舉證站方修改回覆內容,
本人認為並無偽造文書之嫌,
我編輯我發的文章,
以你標準,
我不也偽造文書。


台中小康 wrote:
如站方回覆內容為真,...(恕刪)

如果當初你有參予一些事件,就知道文字被竄改
恩,你說的算~~~!!!!
不要打我的臉 wrote:
誤導的法律責任......(恕刪)

噓~~~~管理員很忙,沒空刪除
恩,你說的算~~~!!!!

台中小康 wrote:

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時,視為您已允許「Mobile01」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Mobile01」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Mobile01」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這種明顯不平等契約有沒有效力還有很大的疑問
無條件授權?那發文會員從01拿到什麼好處嗎?

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平等,大可用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主張這段契約無效...
台中小康可能誤會一些意思

簡單的說

樓主在關閉帳號之前,已經說明請管理員刪除以往文章再關閉帳號
但.......管理員只回覆"已處理",過了數天後,才發現
管理員根本沒刪除,當初講的"已處理",原來是半桶水
才會到現在樓主創新帳號跳出來要求管理員刪除文章
更何況直到樓主打電話到01後,管理員又私下的編輯文章
就好像做錯事情被發現,趕快補救

如果按照小康剛剛講的,那請問一下
會員有無自爆的權益?
如果是有........那管理員是否應該要刪除?
如果沒有........那板上一堆要求自爆的文章,管理員為何要刪除
恩,你說的算~~~!!!!
台中小康 wrote:
我幫蔣大回答此法律問題:
樓主你參加mobile01時同意服務條款始加入會員還記得嗎?
我幫你回憶一下:

您對「Mobile01」之授權
會員同意授權「Mobile01」,得為提供服務及贈獎之目的,提供必需之會員資料給合作夥伴(第三者)做約定範圍內之妥善使用,倘若會員不同意將其資料列於合作夥伴(第三者)產品或服務名單內,可以通知「Mobile01」,於名單中刪除其資料,同時放棄其「Mobile01」購物以外之優惠或獲獎權利。

對於會員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會員同意「Mobile01」網站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時,視為您已允許「Mobile01」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Mobile01」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Mobile01」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還有網友留言基於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之觀念,
於網站中應留下紀錄存檔,
以於網友間或有相關法律問題時有相關證據留存,
且因你已同意相關條款後加入本網站,
現今反悔,
你認為依法你站的住腳嗎?

你如於你未註銷帳號前自行刪文,
站方當然無法禁止,
但他保留原始內容存檔,
但你現今註銷後再想修文,
你認為已在Mobile01不存在之會員,
何以行使會員修改文章之權力呢?
你不知人死不能復生嗎。(註銷帳號還能復生嗎?)

當然上帝(即站方)願意破例本人不予置評,
但如先例一開,
站方你就有心理準備面對可能之後果。


樓主說他之所以希望Mobile01刪除他的文章、照片等創作,
是為了不要讓這些資料在網路上流傳,
以免他的權益受損;
這個主張與Mobile01所獲得之授權並不衝突。

還有,如果從Mobile01上洩露出資料,
而造成樓主的損害(例如著作權受到侵害),
Mobile01恐怕還是得負責的。

另外,請參考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KESA28493 wrote:
這種明顯不平等契約有沒有效力還有很大的疑問
無條件授權?那發文會員從01拿到什麼好處嗎?

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平等,大可用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主張這段契約無效......(恕刪)

+1!
01的契約只是充滿了站方的權力,顯然缺乏了會員的請求權
契約書中最重要的關鍵卻付之闕如
ジャンダキジャサイラ...^^ 因為你們這些鄉民,老闆與管理員已經進化成為小丑了......XDD
KESA28493 wrote:
這種明顯不平等契約有...(恕刪)

哈!我才想講...
之前有人跟事務所打訴訟官私

就因為簽了兩年合約,未滿兩年需賠償10萬
後來法院判決這是雙方不平等契約視同無效
~~灰太狼~~ wrote:
樓主說他之所以希望M...(恕刪)

偶像~

那裡癢傳奇♀ wrote:
01的契約只是充滿了站方的權力,顯然缺乏了會員的請求權

這是什麼? 01上有這種權?
恩,你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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