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ihsi wrote:他的意思應該是hand ten 用80 元拿貨給門市門市用100元售出..中間20圓的價差並沒有繳稅而hand ten本身在報稅時,用門市的進貨價報稅..才產生逃漏稅的問題(恕刪) 在這個案例看來應該沒有稅捐短漏的問題應該是實質交易人適不適格的問題
現在都電腦化了售出價我相信每個顧客拿到發票多少國稅局一定知道這四家賣衣服的在這方面開發票還蠻實在的(有網友沒收到發票嗎?)總公司銷售80元 跟國稅局報80元這部份應該也沒問題重點是 20元是合作店該繳 還是總公司該繳?在總公司的認為: 我賣你80 你賣100 價差還要我幫你繳稅 ?那合作店有本事賣200 一樣要幫他繳?如果國稅局以單一合作店逃稅來罰可能就不會罰到9倍之多?應該是以連續犯來罰才會罰那麼多這可能就是爭議的所在不曉得對不對?請高手指正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33544&type=%E8%B2%A1%E7%B6%93這篇下面有比較詳細的說明:-------------------------------如果以消費者購買一件100元衣服為例,漢登等業者的交易模式是,房屋所有人開100元發票給消費者,漢登等業者開了80元的發票給房屋所有人,漢登等業者另外付給房東20元的房租。官員說,漢登等業者的作法已經混亂交易事實,因為房屋所有人根本沒有賣東西,不應該由房屋所有人開發票,而是應該由漢登開發票。................官員說,其他如漢登等業者給房屋所有人20元租金,房屋所有人應該開發票給漢登等業者,作為報稅用,但都沒有開出,這部分遭罰5%,再加上其他違法部分,共罰3.1倍。-------------------------------所以這件事情是很多糾葛在一起,包括對稅法的不熟悉與適用錯誤。重點在於說,百貨專櫃的適用方法有一定限制,比如說有會計師簽證,或者採藍色申報書的業者才可以使用,HT並不是,所以不可以採百貨專櫃的方式去申報。另外,發票確實是少開。以一個簡單的原則:『誰收錢,誰就要開發票。』在最後HT給了房東20元,不過房東沒有給HT20元的發票,這邊的20元就少了5%??(營業人應該不只5%,應該是20%吧)稅款了......-----更新-----最後很怪...百貨的經營模式,最後不是這樣....百貨公司的經營模式是,百貨公司開100,廠商給80發票,有20是租金,那百貨公司才會匯給廠商80的金額,從頭到尾廠商都沒給百貨租金,因為廠商收到的錢只有扣除所有費用後的錢...所以我搞懂了...消費者買了100,店租開100發票給消費者,不過100錢進了HT。HT再開80的發票給店租,再另外付20的店租費用給店租。由此,國稅局認定HT才是經營主體(因為錢是HT收去),消費者買了100,應該是HT要開給消費者100的發票。另外HT收去100,給店租20,店租沒有開20的發票給HT,這中間少了20元的稅金。從頭到尾都是HT有問題.......HT的經營模式,也和百貨公司的經營模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