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v00028 wrote:
今天台中陰雨綿綿我騎...(恕刪)
抓到賊本來就要心情不好
哀矜勿喜
就是這樣說的
小杯子 wrote:
應有合理懷疑被追躡一方可能是犯罪者,或追躡者可能是犯罪者
到底是被追躡一方或追躡者可能是犯罪者? 還是2者都有可能是犯罪者?
你都說的不清不白................一般民眾該怎麼去判斷??????????.......應有合理懷疑 合理 ? 合誰的理?...(恕刪)
小杯子 wrote:
.....如果有一對夫妻吵架...在路上追逐 夫追妻 夫口中併喊著「不要跑,給我站住!!!」、「不要跑,給我停下來!!!」.....................
我是路人甲 我見狀便起
身將前方奔逃的妻子抱住;阻礙她繼續奔跑...並壓制在地下讓她無法行動...其夫趕至後....拿刀刺了她妻子2刀...後其妻當場死亡.....................
請問 我有犯罪嘛? 如果我有犯罪.....請問我犯了什麼罪?(恕刪)
小杯子 wrote:
一般人平均的社會生活觀察,應該可推測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應該這2個字代表的意義是什麼...........應 誰的 該? 應你的該? 還是警察的該? 台灣法律的該?
如果推測不出來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是不是叫做不應該
那麼這個''不應該'''在法律上必須負什麼樣的刑責?
(恕刪)
小杯子 wrote:
...如果推測不出來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是不是叫做不應該...(恕刪)
小杯子 wrote:
...很顯然的
我們的法律與社會制度出了很大的問題...(恕刪)
ILoveToEatApple wrote:
一般民眾如何去判斷?
基本上,以社會上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觀之,俱備一前一後的追躡他人之外觀,另有「不要跑,給我站住!!!」、「不要跑,給我停下來!!!」等足使社會上一般人生合理懷疑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之語者,則可依刑訴88條發動現行犯逮捕之權利。
所謂合理懷疑並不等於「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現行犯逮捕的發動原因及根據,不須要嚴格到要有「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只須有使社會上一般人依社會生活經驗認有合理懷疑他人為現行犯者,即可逮捕之。也就是說,現行犯逮捕是有可能出現錯誤的。而這樣的錯誤,法官要或不要判他強制罪,當然需要個案審酌。
依今日樓主的個案為例,若將其改為被追躡者為累犯(但當下並無犯罪,只因行跡可疑),追躡者為店員。因店員誤想防衛而追躡被追躡者,另第三人見狀亦加入追捕的行動,後來店員與第三人(也就是樓主)皆發現弄錯了,此時先撇除店員誤想防衛知情況不論,針對第三人對於現行犯逮捕所生之錯誤,小弟相信(且理論上)法院應該是不會以強制罪來處罰樓主的。
惟設若某甲自己的機車被偷了,沒有任何證據,只因為隔壁的某乙之前常常看著他的機車,且平常的行止就像個小偷,因而到處跟鄰居說他「合理懷疑」機車是某乙偷的,如此會有非常高的機會被判為誹謗罪。故基於「合理懷疑」去指控別人,到底合理與否,應該要從一般人依社會生活經驗的標準來判斷,而不是自己說合理懷疑就可以免除自己言論上的責任。...(恕刪)
ILoveToEatApple wrote:
見小杯子大求知若渴,容小弟娓娓道來
小杯子 wrote:
應有合理懷疑被追躡一方可能是犯罪者,或追躡者可能是犯罪者
到底是被追躡一方或追躡者可能是犯罪者? 還是2者都有可能是犯罪者?
你都說的不清不白................一般民眾該怎麼去判斷??????????.......應有合理懷疑 合理 ? 合誰的理?...(恕刪)
到底是被追躡一方或追躡者可能是犯罪者? 還是2者都有可能是犯罪者?
答案在您幫小弟框紅字的下一行,應該看的清楚吧
一般民眾如何去判斷?
基本上,以社會上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觀之,俱備一前一後的追躡他人之外觀,另有「不要跑,給我站住!!!」、「不要跑,給我停下來!!!」等足使社會上一般人生合理懷疑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之語者,則可依刑訴88條發動現行犯逮捕之權利。
所謂合理懷疑並不等於「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現行犯逮捕的發動原因及根據,不須要嚴格到要有「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只須有使社會上一般人依社會生活經驗認有合理懷疑他人為現行犯者,即可逮捕之。也就是說,現行犯逮捕是有可能出現錯誤的。而這樣的錯誤,法官要或不要判他強制罪,當然需要個案審酌。
依今日樓主的個案為例,若將其改為被追躡者為累犯(但當下並無犯罪,只因行跡可疑),追躡者為店員。因店員誤想防衛而追躡被追躡者,另第三人見狀亦加入追捕的行動,後來店員與第三人(也就是樓主)皆發現弄錯了,此時先撇除店員誤想防衛知情況不論,針對第三人對於現行犯逮捕所生之錯誤,小弟相信(且理論上)法院應該是不會以強制罪來處罰樓主的。
惟設若某甲自己的機車被偷了,沒有任何證據,只因為隔壁的某乙之前常常看著他的機車,且平常的行止就像個小偷,因而到處跟鄰居說他「合理懷疑」機車是某乙偷的,如此會有非常高的機會被判為誹謗罪。故基於「合理懷疑」去指控別人,到底合理與否,應該要從一般人依社會生活經驗的標準來判斷,而不是自己說合理懷疑就可以免除自己言論上的責任。
合誰的理?
一般人依社會生活經驗(經驗法則)
也就是說,若小杯子大無相關社會生活經驗而對現時的現行犯視而不見而無任何作為,亦不會有任何人責怪您。
小杯子 wrote:
.....如果有一對夫妻吵架...在路上追逐 夫追妻 夫口中併喊著「不要跑,給我站住!!!」、「不要跑,給我停下來!!!」.....................
我是路人甲 我見狀便起
身將前方奔逃的妻子抱住;阻礙她繼續奔跑...並壓制在地下讓她無法行動...其夫趕至後....拿刀刺了她妻子2刀...後其妻當場死亡.....................
請問 我有犯罪嘛? 如果我有犯罪.....請問我犯了什麼罪?(恕刪)
犯罪三階論
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甲客觀上有壓制他人之行為,亦導致他人人身自由法益被妨害之結果,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妨害行動自由罪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亦知壓制他人將使他人之行動自由受到限制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法益而仍執意為之,俱備故意。惟今甲之行為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非無疑義。
(1)甲得依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依法令,法令法源為刑訴法第88條。
(2)甲得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否定,妻子本人並無任何現在不法。
(3)甲得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否定,丈夫並無面臨任何緊急危難,其自身才是妻子的危難來源。
甲應有責任能力。
結論,甲無罪。
妻之死亡與丈夫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妻之死亡與甲之行為有條件關係,但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妻之死亡不可歸責予甲。關於刑法271條殺人罪,甲無罪。
「不要跑,給我停下來!!!」「不要跑,給我站住!!!」 也有可能是(追躡者)犯罪者想要傷害被追躡一方.....
這不就是您剛剛斷章取義的那一段嗎?小弟的意思就是點出從便利商店跑出來的兩個人,可能符合兩種情形,而小弟有下個結論,就在您幫小弟框紅字的下一行,您可能要找一下。
小杯子 wrote:
一般人平均的社會生活觀察,應該可推測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應該這2個字代表的意義是什麼...........應 誰的 該? 應你的該? 還是警察的該? 台灣法律的該?
如果推測不出來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是不是叫做不應該
那麼這個''不應該'''在法律上必須負什麼樣的刑責?
(恕刪)
應該這2個字代表的意義是什麼...........應 誰的 該? 應你的該? 還是警察的該? 台灣法律的該?
一般人依社會生活經驗(經驗法則)
如果推測不出來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是不是叫做不應該
現行犯逮捕是有可能出現錯誤的,出現錯誤的情形下,應視個案情況由法官加以審酌。
那麼這個''不應該'''在法律上必須負什麼樣的刑責?
要看犯什麼樣的罪,該當如何的構成要件。
01上各個臥虎藏龍,若小弟發言有錯誤,希盼賜教。...(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