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i1230 wrote:
你知道台語中"分"代表的意思嗎?
只有乞丐才用分的耶。
你還要嗎
...(恕刪)
原來員工"分"紅是這意思啊!
難怪有人說
不管你是民企多大公司多大的職位就是打工仔,就是長工
而公務員再小都是"官"
證明集 wrote:
前面的人說查通聯就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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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805條(節錄)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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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理論上是那個報警+搬錢去警局的何先生才有權要求那200多萬的報酬
而且是『得請求』報酬,如果不提出請求,當然就不用給囉~
那個呂姓計程車司機.....只能說,貪心啊!
而記者......又在給民眾錯誤觀念.....連自己都沒把法條看清楚,就再電視上亂報,讓一堆貪心又天真的民眾想去貪這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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