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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鈔車丟包,為了獎金, 兩百多人搶認

只能說~

不是自己撿的~又去通報說自己撿的~

真的是白癡~

想錢想瘋了嗎?

一定會查阿~通聯記錄那些都會查吧~

怎可能說你撿到就發給你~傻拉~~~~~


這種行為 比 撿到錢不拿去還蠢~

白癡透了~
huangyi wrote:
如果沒這條法律的訂定...(恕刪)


很久以前就有這條了
剛好這次寫出來而已

如果沒有這條, 侵占遺失物一定會變多

台灣沒有你想得這麼好,別再做夢了

bjts1 wrote:
只能說~

不是自己...(恕刪)


哪為什麼警方不一開始就查通聯,就不會搞出這一推事情了,誰白痴?
想出國走走~
Toni1230 wrote:
你知道台語中"分"代表的意思嗎?
只有乞丐才用分的耶。

你還要嗎

...(恕刪)


原來員工"分"紅是這意思啊!
難怪有人說
不管你是民企多大公司多大的職位就是打工仔,就是長工
而公務員再小都是"官"
證明集 wrote:
哪為什麼警方不一開始...(恕刪)

請問警方查通聯要幹嘛

報案又沒得分

要不要先去了解一下法條阿

前面有人貼


hsnu500 wrote:不就是一群白癡

法律規定又不是看到就能分

也不是報案就能分

這群白癡是想分什麼

還浪費電話錢

古語有云:

惡人自有惡人磨.


這些....標錯價格的....遺失巨款的.....
應該不是惡人.......而是“笨人“


所以....
笨人自有惡人磨.

又或者,

笨人自有笨人磨..........

hsnu500 wrote:

請問警方查通聯要幹...(恕刪)


前面的人說查通聯就知道拾得人是誰?你又說查通聯沒用?

難道通報人就不能是拾得人?
想出國走走~
印象中這家保全上了很次新聞

感覺管理及素資不佳

若我是當事人,一定要討到二百多萬,再把錢捐出來
YO
證明集 wrote:
前面的人說查通聯就知...(恕刪)


---------------
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805條(節錄)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

----------
所以理論上是那個報警+搬錢去警局的何先生才有權要求那200多萬的報酬
而且是『得請求』報酬,如果不提出請求,當然就不用給囉~

那個呂姓計程車司機.....只能說,貪心啊!
而記者......又在給民眾錯誤觀念.....連自己都沒把法條看清楚,就再電視上亂報,讓一堆貪心又天真的民眾想去貪這便宜
phliao wrote:
印象中這家保全上了很...(恕刪)
你討得到再說吧.....我都不知道看到東西掉了 打給警察 這樣就能領錢喔.如果是屍體你要不要領回去把他風光大葬阿..計程車司機 你還是努力去跑車吧....
皇国の興廃この一戦にあり。各員一層奮励努力せ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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