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也是單眼失明(先天的),外表看上去非常明顯
各位前輩經歷的不便、被各種不友善的對待,我心有戚戚焉
我是個即將升上大四的女生,因為失明的那眼很明顯長得不同,自從小時候被許多異樣的眼光看待後,我開始用瀏海遮住眼睛。每次看到周遭朋友都打扮得漂漂亮亮、研究各種妝容,心裡都會有一陣陣的自卑感,拍照也總是躲在人群後。也或許是因為沒有體會過"有"的感覺,所以老實說比起缺陷所造成的心理障礙,對我來講更大的影響是外貌的信心及他人的眼光。
隨著年齡增長,大學即將畢業,開始找尋有關就業方面的資訊,越來越能體會到身為單眼失明者的心酸與無奈,不僅僅是生活工作上的不便、明顯的外觀也無法在面試時隱瞞自己的病情、身障手冊也因未達標準而不予申請...



倘若有具備法律相關知識的前輩願意協助發起連署等,小妹會用盡所能力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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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oin.gov.tw/idea/detail/ace6ab77-76c7-4239-a974-763a4a8f51a0
針對單眼失明者,應放寬身心障礙手冊發放資格以及檢討鑑定標準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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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針對單眼失明的障礙者,於法規的限制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其中最大的困境在於,單眼失明而另一眼視覺正常者無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衛福部目前針對單眼視覺障礙者的判斷標準如下:
輕度
1.兩眼視力優眼在0.1至0.2者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二十四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25DB(不含)者。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不含)者。,或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社會局表示,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是以醫師的診斷為依據,
以功能較優的器官做為鑑定標準,比較符合社會福利資源公平分配原則,
若當事人的器官或肢體受損之後,還能用的部位功能都還算可以,
卻將其視為身心障礙者,反而是一種「歧視」。
而內政部針對相關爭議曾給出以下回復:
「將單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在0.2(含)至0.4(不含)者放寬納入身心障礙範圍,至是否繼續放寬,考量我國現行輕度視障之等級,已較其他先進國家寬鬆,且單眼全盲,另一眼正常,其有效視率功能為80%,基於有限福利資源的運用及公平原則,仍決議不予納入。」故依據現行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單眼0.04以下,另一眼如在0.4以上者,非屬於身心障礙之範圍,本部僅能依據法令規定辦理。」
失去單眼視力,視覺之有效率功能如何維持在80%,這種結論違背正常經驗法則。
況且單眼失明所造成之生活上之障礙絕非輕度可以形容
單眼者視覺上對於方位認知感、距離感、立體感、產生偏差;
視野範圍雖然也許合乎標準,但仍較兩眼者狹礙,常有視覺死角產生。
走路常會撞到、跌倒;不便駕駛車輛;取物、落點差距與手無法穩合;心理上失去自信,因而與社會疏離;
常因僱主無意願聘僱,失去工作與維持基本生活的機會。
諸如此類均無法以儀器來鑑定,但總造成單眼者日常生活上許多的不便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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