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了那麼多....
只顧著辯解.....
那....怎麼不提那500元的事??
棄標而已?? 可是網卡不是收到了嗎??
網頁上可以留言的地方都被關起來了....心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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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講了半天....
誰真的去通知他家長和老師了嗎....??
我不是當事人....所以沒有立場去檢舉什麼.....
所以我能做的.....就是.....
whaaa@tp.edu.tw <- 校長的email.......
電話: (02)23351088
傳真: (02)23010005
校長室 whaaa@tp.edu.tw
附設補校 wh50@tp.edu.tw
教務處 wh10@tp.edu.tw
家長會 wh60@tp.edu.tw
訓導處 wh20@tp.edu.tw
教師會 wh70@tp.edu.tw
總務處 wh30@tp.edu.tw
合作社 wh80@tp.edu.tw
輔導室 wh40@tp.edu.tw
特教組 wh43@tp.edu.tw
人事室 wh00@tp.edu.tw
資訊組 changyinging@tp.edu.tw
棄標=浪費網友的時間,金錢,與精神
放鴿子=浪費網友的時間與信任
雙重網拍帳號=違反Yahoo網拍規定
沒完成交易=侵占詐騙罪
不要以為你年紀還小,我們大家就不會把你當成年人看待!
不要以為你說話大聲,我們大家就不會制止你不良的行為!
不要以為你一騙再騙,我們大家就不會採取任何反抗行動!
畢業後的我現在在找工作,閒閒沒事作上網維護網路治安不行呀?!?
我只是好心好意告訴個位網友有這號人物, 竟然當事人(李x耀)說要請偵九隊來處理. 是誰有錯呀~
只能說萬x國中怎麼會有這種學生...
趕快把事情解決
詐欺罪可以由被害人先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1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http://student.whjhs.tp.edu.tw/class46p/
他的電腦上還真多Mobile01小惡魔...
http://student.whjhs.tp.edu.tw/class46p/htpic1.htm
不管怎麼說,欠人家錢不還就是你不對,
Highway兄算是一個很有度量的人,不跟你記較,
但是你如果算是還有良心的話,
應該早點把錢還給人家,
而不是一再的拖延,用一堆藉口,謊言再騙下去吧...
人家常說:說一個謊就要用更多的謊再騙下去!
存個500元也不用那麼久吧?
個人感覺Rick弟根本是不打算還吧...
人都會做錯事,做錯事並不可恥,
可恥的是明明做錯事還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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