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servation wrote:1.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務人員之財產與所得顯有差異,或者生活支出與所得不相符者得必需說明,否則皆視同貪汙---很嚴格,比較符合台灣人對政府清廉的期待!...(恕刪) 大大,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法理的,無罪推定原則是適用在有罪之認定上, 在未能證明其有罪之前,其為無罪。這種舉證責任倒置、學理上又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條是不可能在我國通過的…
Kendall Chen wrote:就像一些人在外商工作的人,素質高、能力好、薪水也很嚇人。但他們就不收回扣嗎? 不是,一堆還是收的明目張膽。...(恕刪) 也很多在外商的人員都在上班時間上網,下午還有下午茶時間,或許老外對這種事比較寬容吧?
如果公務員固定淘汰3%..............那私人企業也可以固定至少淘汰3%......我想台積電被裁的那些人應該沒人出來抗議才對啊..........等你是那3%的時候就知道被裁的不一定是工作能力差的人.....那固定3%到底的標準為何...????....只有拍馬屁的人最清楚了
上樑不正下樑歪景氣不好羨慕 公務人員景氣好 羨慕 科技新貴兩個需要的程度差不多 羨慕時間點不同立委一上任還不就開始 思考如何回本的生活 這應該比公務人員還過份吧?反正現在這個社會 哪方說話大聲 誰講的話就合理了喔~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jaywang4 wrote:加上台灣司法毫無效率及公信力搞死基層的公務員當替罪羔羊可以,真的貪很大的那些根本抓不到...(恕刪) 說真的,大大您如果有興趣的話,不妨可以去參加相關國考,刑事司法界需要像你這樣義憤填膺的人~
我是公務員,對於高薪養廉的想法,我認為不必討論,因為根本做不到,我認為做不的原因是人事成本佔總預算已經偏高,況且目前公務員的薪資雖然不算豐厚,但退休保障相對勞工而言已十分優渥,我不認為現行的待遇會逼使公務員貪污。成立廉政公署或製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我都不認為合適,現在已有司法機關、警察機關、調查局、監察院、乃至於機關內部的審計、政風來防弊,如果成效不彰,應該檢討現有的機關為何不能打老虎(我認為他們連蒼蠅都打不到),而不是在現有的架構下再成立一個新機關。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罪我認為很容易淪為公務員互相檢舉的惡法,花一點錢拿到某個人的財產資料就可以讓他去調查局喝免錢咖啡,太不合理了吧。至於有人認為「只要發現貪污」就處以鞭刑,還抱怨很多大案最後三審都判無罪,我倒認為應該好好整頓一下檢察官的素質及媒體亂象,臺灣常有媒體審判的情形,動不動就把調查中的案件扣上個「弊案」的帽子,如果檢察官明明知道沒有犯罪事證但又欠缺不起訴的勇氣,一個清清白白的公務員經常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起訴而飽受折磨,南科減振案就是個典型。最後要說的是並非只有大官才能貪污,在公家機關中只要你的職務有影響力可以釘得到某個人或某件事,就有極大的可能會有人捧著鈔票來請你台貴手,特種行業林立的地方,條子收油水的機會就高,建照發不下來,建商會蒙受額損失,建商送紅包給建照承辦人的可能性就很高,前幾年爆發的台北市柚油路面工程收賄案,收賄的幾乎都是基層的監工,就像當兵時一樣,官不必大,盯得到你就夠。